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聯電腦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全新IBM AS/400主機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重整黑沙環海邊馬路南澳花園休憩區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楊儉儀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務,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退休基金會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委任楊儉儀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的依據如下:
學歷:
高級公務員管理課程:
專業簡歷:
——05/1987-07/1987: | 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二等公關督導員; |
——08/1987-04/1988: | 二等公關督導員,任行政暨公職司司長秘書; |
——05/1988-08/1989: | 二等技術輔導員,任行政暨公職司司長秘書; |
——09/1989-06/1990: | 任中葡聯絡小組及土地小組葡方組長秘書; |
——06/1990–06/1991: | 過渡期事務政務司私人秘書; |
——06/1991-06/1993: | 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私人秘書; |
——03/1994-06/1995: | 澳門雲石有限公司行政協調員; |
——10/1995-04/1998: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商業推廣廳技術員; |
——04/1998-12/1998: | 市政廳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 |
——01/1999-12/2001: | 澳門臨時市政局市政機構輔助辦公室處長; |
——01/2002-19/06/2002: | 民政總署技術輔助辦公室部長; |
——20/06/2002至今: | 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若儀擔任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的職務,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行政暨公職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委任馮若儀擔任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學歷:
中高級公務員培訓:
專業簡歷:
——1990年 |
進入公職; |
——1991年至1995年 |
行政暨公職司民政廳及選舉技術輔助處高級技術員; |
——1995年至1997年 |
行政暨公職司選舉技術輔助處助理; |
——1997年至2000年 |
行政暨公職司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 |
——2000年至2009年 |
行政暨公職局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代主任; |
——2009年8月至今 |
行政暨公職局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主任。 |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