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警 察 總 局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二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補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資訊範疇高等課程學歷;或符合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3.1 投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格式七)連同下列應遞交之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

3.2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

3.3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

d)由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參加開考而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警察總局人員,可豁免遞交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

4. 工作性質

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淘汰性質,並使用以下的評分方法及比例:

第一階段:

知識考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a)專業面試——百分之四十;
b)履歷分析——百分之十。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b)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c)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d)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f)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g)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h)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i)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IV. 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有關的法律及行政法規:

a)第1/2001號法律

b)第5/2009號行政法規

c)第16/2010號行政命令

V. 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a)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b)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VI. 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的活動協調機制:

a)五月二十四日第39/GM/96號批示

7.2 專業知識:

——資料庫的設計、開發及管理:包括MS SQL Server及Oracle等;
——微軟系統伺服器安裝及設定:包括Windows Server、Web Server、Email Server、Domain Server、DNS Server及SQL Server等;
——應用程式的編寫:包括Delphi、ASP.net、C#、ASP及Java等;
——資訊系統的分析及開發:包括Client/Server及Web等;
——資訊保安及網絡保安;
——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的網絡架設、管理及操作;
——內聯網及國際互聯網;
——一般應用軟件及資訊網絡硬件的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耀漢

二等高級技術員 鄭奇添

候補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 陳思敏

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永祺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電子及通訊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補後屆滿。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3.1 投考人須填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格式七)連同下列應遞交之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

3.2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

3.3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
d)由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參加開考而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警察總局人員,可豁免遞交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

4. 工作性質

二等技術輔導員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四級別內所載的26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淘汰性質,並使用以下的評分方法及比例:

第一階段:

知識考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a)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b)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7.1 電子及通訊範疇知識:

——電子範疇技術知識及應用;
——通訊範疇技術知識及應用;
——電話系統技術知識及應用;
——視訊及影音系統技術知識及應用;
——電子監控系統技術知識及應用;
——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技術知識及應用;
——內聯網及國際互聯網技術知識及應用。

7.2 法律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b)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d)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e)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f)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g)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IV. 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有關的法律及行政法規:
a)第1/2001號法律
b)第5/2009號行政法規
c)第16/2010號行政命令

V. 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a)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VI. 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的活動協調機制:

a)五月二十四日第39/GM/96號批示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資源管理廳廳長 陳思敏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耀漢

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永祺

候補委員: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二等高級技術員 鄭奇添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法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三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名 單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Maria João Nazareth Godinho Dias 7.24
2.º Natália Lopes Monteiro 6.93
3.º Maria José Mariquinha Godinho 6.40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本名單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獲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歐陽瑜

委員:黃寶瑩

羅健儀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1. 陳偉倫
2. 馮潤良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添平

正選委員:戴建業

陳子慧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督察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一缺,經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 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景良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退休基金會人員進行有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有關開考通告現張貼於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並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可報考。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6/2010-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監察活動——獲批准之保險公司及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實體之名單

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茲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批准經營保險業務之公司及各別所獲准經營之險種,並包括獲批准管理私人退休基金之機構名稱:

A. 獲批准經營之保險公司

A.1. 本地保險公司

A.1.1. 人壽保險公司

-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 『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A.1.2. 非人壽保險公司

-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運輸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保證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全險;盈利損失險;電子設備險;機殼險;航機民事責任險;船殼險;船艇民事責任險及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

- 『澳門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運輸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船殼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自然災禍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營造險;安裝全險;電子設備險;機殼險;航機民事責任險及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

- 『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保證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全險及各種財經損失——業務中斷保險;船殼險;船艇民事責任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 『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安裝全險;全險及盈利損失險。

-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安裝全險;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機殼;航機民事責任險;船身及船舶民事責任險;財產綜合保險;各種財經損失險;電子設備險及機器損壞保險。

A.2. 外地保險公司

A.2.1. 人壽保險公司

-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 『加拿大皇冠人壽保險公司』

.人壽保險

-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 『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 『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

.人壽保險

-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

A.2.2. 非人壽保險公司

- 『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各種財經損失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 『亞洲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全險;電子設備險;盈利損失險;旅遊險;船殼險;船艇民事責任險;玻璃險及航機民事責任險。

-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玻璃險;船殼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保證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險;營造險;盈利損失險;電子設備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船殼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營造險(營造商/全險)及盈利損失險。

-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家主及戶主保險;盈利損失險;營造險;船殼險;玻璃險;保證險;安裝全險;電子設備險;機器損壞保險及財產綜合保險。

- 『澳洲昆士蘭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營造險;全險;盈利損失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 『忠誠世界保險公司(非人壽)』

.僱員賠償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人身意外險及多種風險保險(房屋及商業);一般民事責任險;船身及船舶民事責任險;疾病(短期保險);營造險;安裝全險;機器、設備及設施險;機器損壞險;電子設備險及航機民事責任險。

B. 獲批准管理私人退休基金之實體

B.1. 人壽保險公司
B.1.1. 本地保險公司

-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B.1.2. 外地保險公司

-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 『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

B.2. 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公司

B.2.1. 本地公司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146,578,687,149.14   澳門幣負債 144,995,097,537.52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11,550,352,077.35

銀行結存

84,870,508,687.22  

特區政府存款

100,153,100,000.00

海外債券

52,475,264,802.69  

負債證明書

5,388,744,857.00

特別投資組合

9,182,973,068.34  

金融票據

15,091,000,000.00

其他

49,940,590.89  

其他

12,811,900,603.17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12,964,592,043.92   外幣負債 0.00
         

流通硬幣

138,644,551.1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3,150,775.64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318,964.20   其他負債 135,339,048.22

其他澳門幣投資

15,367,724.71      

外幣投資

12,801,254,027.87  

暫記帳項

135,339,048.22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836,453,181.65   資本儲備 15,249,295,788.97
         
     

資本滾存

8,323,920,259.13
     

一般風險準備金

4,860,024,583.70
     

盈餘

2,065,350,946.14
         
資產總計 160,379,732,374.71   負債總計 160,379,732,374.71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147,538,018,388.00   澳門幣負債 145,806,279,921.46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10,349,701,112.35

銀行結存

87,411,506,766.80  

特區政府存款

102,582,100,000.00

海外債券

50,845,968,093.78  

負債證明書

5,542,483,793.87

特別投資組合

9,231,394,265.42  

金融票據

14,477,000,000.00

其他

49,149,262.00  

其他

12,854,995,015.24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13,079,387,297.98   外幣負債 230,950.07
         

流通硬幣

139,100,486.1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2,261,782.03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230,950.07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318,964.20   其他負債 65,364,522.86

其他澳門幣投資

80,498,633.57      

外幣投資

12,851,351,431.68  

暫記帳項

65,364,522.86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728,013,241.69   資本儲備 15,473,543,533.28
         
     

資本滾存

10,289,271,205.27
     

一般風險準備金

4,867,024,583.70
     

盈餘

317,247,744.31
         
資產總計 161,345,418,927.67   負債總計 161,345,418,927.67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馮智傑 7.13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員 馮志祥

委員:二等技術員 陳志榮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譚鏡生

通 告

第9/2010/DSFSM號公開競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警用車輛」進行公開競投。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六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44,000.00(澳門幣肆萬肆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書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競投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中文文學範疇)一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唯一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譚炳棠 7.24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黃少澤

正選委員:副局長 張玉英

廳長 杜淑森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化學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教育暨青年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社會科學專業,包括新聞及公共傳播學、經濟學、公共行政學、社會學及社會工作學)一缺。

再通知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陳家豪

———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專業)兩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體育發展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郵 政 局

名 單

郵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郵務文員三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歐潔文 8.28
2.º 顏錦文 7.50
3.º 黎蓮 7.28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鄒瑞儀

委員:林小敏

梁國健

———

郵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陳德雄 8.37
2.º 王安儀 8.33
3.º 周英恆 8.11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趙鎮昌

委員:梁祝艷

陳念慈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填補郵政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其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為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於 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中央空調系統變頻技術試驗計劃”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辦公大樓。

4. 承攬工程目的:設計、供應及安裝郵政局總部辦公大樓的中央空調系統。

5. 最長施工期:最長施工期為150天,其中包括最長40天的設計期。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實地視察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五 )上午十時正。

8. 實地視察集合地點: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辦公大樓接待處。

9.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10. 臨時擔保:$70,000.00(澳門幣柒萬元正),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1.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百分之五,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2. 底價:不設底價。

13.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七月二十六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辦公室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800.00(澳門幣捌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特區所有。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0%
——投標物料的質量、技術可性能及安全可靠性15%
——設計方案5%
——合理工期4%
——對類似工作之經驗4%
——施工計劃4%
——工地安全計劃3%
——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股東或其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又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裁定涉及行賄受賄行為的記錄 10%
——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5%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山禮度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