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審計署部門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審計署部門綜合事務局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於綜合事務局

代局長 鄭覺良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按照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通告,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的行政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之唯一及格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准考人: 分

Da Silva, Margarida Fátima 8.26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在本名單刊登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議決確認)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秘書長 施明蕙

委員:副秘書長 楊瑞茹

技術顧問 關冠芬


新 聞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下列空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行政暨財政組。有關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布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文案兩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兩缺;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及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06年07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五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局長 譚佩雯


印 務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 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印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公告的臨時名單張貼於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法規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蕭文傑,為其曾任印務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已故胞兄蕭文偉申請死亡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之補助。任何人士如自認具領取上述津貼及其他補助之權利,請於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若於上述期限內無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壹缺,經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人力資源處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譚偉文

告 示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會議議決重新界定勞動節街和黑沙環中街及將位於黑沙環中街及友誼橋大馬路之間的一段公共街道命名為東方明珠街,有關資料如下:

a)勞動節街,葡文為 Rua 1.º de Maio
屬花地瑪堂區
由黑沙環新街起至友誼橋大馬路止。
此街道以前由黑沙環新街起,至黑沙環中街止。
b)黑沙環中街,葡文為 Rua Central da Areia Preta
屬花地瑪堂區
由東北大馬路樓宇編號555號旁起,至同一大馬路止。
勞動節街西北部份及東方明珠街以前屬於該街道。
c)東方明珠街,葡文為 Rua da Pérola Oriental
屬花地瑪堂區
由黑沙環中街起至友誼橋大馬路止。
此街道以前為黑沙環中街的一部份。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譚偉文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六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朱, 奕聰;
馮, 小萍;
林, 秀敏;
羅, 志輝;
Gageiro Madeira, Regina;
蕭, 書香。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委員:法律輔助中心協調員 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

公物管理廳廳長 許燕華


澳 門 財 稅 廳

告 示

關於所得補充稅事宜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二十八日第37/84/M號法令修訂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茲特佈告,本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九月份開庫徵收所得補充稅。

倘稅款超過三千元者,按照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修改之上述章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得分兩期於九月及十一月份繳納。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通知下落不明之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6891梁華康,就對其提起的不正當缺勤紀律程序編號149/2006,可由本通告刊登日起三十(30)天內提交自辯書。

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之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 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

2. 報考條件

凡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且按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具有以下學歷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不論是否與公職有聯繫,均可報考:

a)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之法學士學位;

b)在外地取得a)項所指之同一體制且在澳門認可之法學士學位(根據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內規定的認可制度);

c)具有非a)項所指之體制之法學士學位且必須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之報名表,並於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

3.1.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 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 作核對);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履歷;

d)有關部門發出之個人記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 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

報考人如屬澳門監獄人員,則豁免遞交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性質

法律範疇之高級技術員須以自主及負責的方式擔任調查、研究、構思及使用科學技術或專門方法及程序的諮詢性職務,需要法學士程度的專門及基本培訓。制定意見書和進行屬其專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評分數值——40%);
b)專業面試(評分數值——40%);
c)履歷分析(評分數值——20%)。

語言之認識程度及與法律相關範疇的專業培訓只有在其被適當證明時,才可在履歷分析方面獲得評分。

知識考試以淘汰形式進行,因此,應考人必須在知識考試中獲得相等或高於五十分,才可進入專業面試。

凡沒有進行任何一項甄選方式的應考人將自動被淘汰。

知識考試的進行日期及地點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內。及格之應考人名單將在通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及上載於澳門監獄網址,連同進行專業面試之日期及地點一併公佈。

7. 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監獄制度》;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d)《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e)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f)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g)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h)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i) 經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j) 經第6/2001號法律修訂,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k) 經第9/1999號法律修訂,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l) 經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m) 經九月二十七日第48/99/M號法令及四月二十七日第6/2000號法律修訂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n)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o)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p)第9/2004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及《民事訴訟法典》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q)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6/99/M號法令——(規範在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之執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制度);

r)經十月二日第64/89/M號法令及十一月四日第12/91/M號法律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62/88/M號法令(訂定重組監務暨社會重返司獄警特別職程);

s)第13/2005號行政命令(調整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軍事化人員、海關關員及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每月的增補性報酬);

t )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u)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

v)第32/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

w) 第11/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澳門監獄基金制度);

x)第24/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繼續適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的《關於轉移被判刑者之協定》;

y)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z)有關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多邊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應考人在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規。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主席:副獄長 呂錦雲

正選委員: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林濟庭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黃妙玲

候補委員: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何志遠

社會援助、教育暨培訓處處長 吳銳安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首席行政文員十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戴, 潔茵 8.38
2. de Assis, Margarida Fátima 8.36
3.林葉儀 8.01
4.惠, 菊娣 7.93
5.蕭, 琼 7.84
6. Osório Tang, Catarina 7.80
7.朱, 國基 7.76
8.吳, 金洪 7.73
9.馮, 金華 7.63
10.勞, 策賀 7.58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行政文員 Maria Carmelita de Oliveira Simões

第一正選委員:首席行政文員 李健新

第二正選委員:首席行政文員 羅龠昕

———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三職等一等文員三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 岑翠清 8.59
2. de Almeida, Maria 8.36
3. 杜嘉敏 8.35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文員 幹毅楊

第一正選委員:一等文員 吳金洪

第二正選委員:一等文員 惠菊娣


文 化 局

公 告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以供查閱;並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八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六缺;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二缺。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報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報考人: 分

1. 許華寶 8.7
2. 張鴻喜 8.4
3. Maria Amélia Monteiro Rodrigues 7.8
4. 梁麗燕 7.6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報考人可於本名單刊登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容光耀

正選委員:廳長 張惠芬

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麗貞

———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資訊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報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報考人: 分

1. 曾艷芳 8.4
2. 楊濠基 7.9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報考人可於本名單刊登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處長 辛志元

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麗貞

———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三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劉敏紅 8.72
2. 區偉濠 8.24
3. 梁鳳茵 7.59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刊登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麗燕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布,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為第五十三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提供保安看守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程序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進行招標程序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意者可於提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澳門幣貳百元($200.00),取得有關程序文件的副本。

底價:不設底價。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萬元,以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或以現金存款方式直接交予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存款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之帳戶中。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直至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十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招標的開標會,為投標遞交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這是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而作出的。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布,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五十三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第1號工程——基建及防撞欄工程」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程序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進行招標程序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意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期及時間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澳門幣貳百元($200.00),取得有關程序文件的副本。

接納條件:投承人須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註冊登記,財政局之註冊登記及最新營業稅單。

底價:不設底價。

評核標準:

——過往對此有類似執行經驗者30%;
——合理施工期20%;
——合理價格50%。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拾伍萬元正($ 150,000.00),以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或以現金存款方式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旅遊局帳號「001-8007551113 DIR SER TUR/C/C AV」之帳戶中。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十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直至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十七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官方其中一種語言或英語。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十一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冶大賽車委員會。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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