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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一) 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及b)項規定,分別代表統計暨普查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

.麥長雯
.陳守信

(二) 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分別代表行政法務、經濟財政、社會文化、保安及運輸工務等職權範疇之代表:

.張德榮
.林浩然
.朱妙麗
.沈頌年
.趙鎮昌

(三) 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 e)項規定,代表下列團體:

.黃國勝——澳門中華總商會
.郭啟憲——澳門廠商聯合會
.林復二——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馮家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鄧君發——澳門出入口商會
.楊家明——澳門酒店協會
.梁炳照——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四) 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委任澳門大學之代表梁成安。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委任杜結蘭為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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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房屋局出售第二款所指承批企業興建之房屋予經第25/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經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規範之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房屋之競投中合資格之候選人。

二、下列房屋發展合同之回報單位可售予有關家團:

(一)受經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第九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2/SATOP/99號批示約束、批給榮亮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氹仔島鄰近地堡街一幅地段之合同;

(二)受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SATOP/97號批示約束、批給威得利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路環島鄰近石排灣馬路一幅地段之合同。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一)上款(一)項所指房屋:

——T1——$132,9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元整)至$147,9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元整);

——T2——$168,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整)至$193,9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元整);

——T3——$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至$238,5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捌仟伍佰元整);

(二)上款(二)項所指房屋:

——B級獨立單位,按實用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4,617.00(澳門幣肆仟陸佰壹拾柒元整)。

四、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買賣預約合同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三十(30%);

——入伙日付樓價百分之七十(70%)。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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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b)項和第二 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房屋局出售第二款所指之房屋予租住非位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公佈之八月九日第119/GM/99號批示所指樓宇內的社會房屋不少於三年的家團。

二、下列房屋發展合同之回報單位可售予有關家團:

(一)受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43/SATOP/99號批示約束、批給新建華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 E/E2 方形街區之合同;

(二)受一九九五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99/SATOP/95號批示約束、批給新建華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 J 方形街區之合同;

(三)受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79/SATOP/95號批示約束、批給南寶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馬場 HB 和 HC 地段之合同;

(四)受經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政府公報》公佈的第137/SATOP/91號批示和經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06/SATOP/93號批示修改的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政府公報》公佈的第120/SAOPH/89號批示約束、批給祖利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馬場HN地段之合同;

(五)受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第四副刊公佈的第182/GM/89號批示約束、批給遠東建築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馬場 HU 地段之合同;

(六)受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第四副刊公佈的第165/GM/89號批示約束、批給新澳發展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馬場北 HP 地段之合同;

(七)受經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16/SATOP/95號批示修改的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政府公報》公佈的第73/SAOPH/89號批示約束、批給吳福之澳門半島黑沙環馬場第 6 地段之合同;

(八)受經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83/SATOP/93號批示修改的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第四副刊公佈的第166/GM/89號批示約束、批給威龍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氹仔島氹仔低地A地段的第38方形街區之合同;

(九)受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第四副刊公佈的第164/GM/89號批示約束、批給瑞祥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一幅地段之合同;

(十)受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政府公報》副刊公佈的第35/SATOP/91號批示約束、批給威翠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 澳門半島鄰近飛喇士街之 PS5 地段之合同;

(十一)受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07/SATOP/94號批示約束、批給東方基金會之澳門半島鄰近菜園涌北街一幅地段之合同;

(十二)受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08/SATOP/94號批示約束、批給天河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馬場海邊馬路第 4 地段之合同;

(十三)受經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6/SATOP/98號批示修改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71/SATOP/93號批示約束、批給南寶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環馬場 HJ 地段之合同;

(十四)受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44/SATOP/99號批示約束、批給瑞祥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一幅地段之合同;

(十五)受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52/SATOP/99號批示約束、批給毛浩輯之澳門半島工廠街與牧場街交界一幅地段之合同;

(十六)受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54/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約束、批給信託建築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鄰近鴨涌巷一幅地段之合同;

(十七)受經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第九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2/SATOP/99號批示約束、批給榮亮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氹仔島鄰近地堡街一幅地段之合同;

(十八)受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SATOP/97號批示約束、批給威得利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路環島鄰近石排灣馬路一幅地段之合同。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一)上款(一)項所指房屋:

——T2——$170,5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元整);

——T4——$319,0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玖仟元整)至$363,000.00(澳門幣叁拾陸萬叁仟元整);

(二)上款(二)項所指房屋:

——T2——$170,5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元整);

(三)上款(三)項所指房屋:*

──T1──$ 203,200.00(澳門幣貳拾萬叁仟貳佰元整)至$ 225,2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整); *

──T2──$ 233,2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叁仟貳佰元整)至$ 266,2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元整); *

──T3──$ 278,2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元整)至$ 306,200.00(澳門幣叁拾萬陸仟貳佰元整)。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6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上款(四)項所指房屋:

——A 級獨立單位,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414.00(澳門幣貳仟肆佰壹拾肆元整);

——B 級獨立單位,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620.00(澳門幣貳仟陸佰貳拾元整);

(五)上款(五)項所指房屋:

——B 級獨立單位,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570.00(澳門幣貳仟伍佰柒拾元整);

(六) 上款(六)項所指房屋:

——T2——$153,2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元整);

(七) 上款(七)項所指房屋:

——T2——$158,2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元整);

——T3——$179,300.00 (澳門幣壹拾柒萬玖仟叁佰元整);

(八)上款(八)項所指房屋:

——B 級獨立單位,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409.00(澳門幣貳仟肆佰零玖元整);

(九)上款(九)項所指房屋:

——T1——$135,729.00(澳門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整);

——T2——$162,880.00(澳門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整);

(十)上款(十)項所指房屋:

——A 級獨立單位,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331.00(澳門幣貳仟叁佰叁拾壹元整);

——B 級獨立單位,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564.00(澳門幣貳仟伍佰陸拾肆元整);

(十一)上款(十一)項所指房屋:

——T2——$179,682.00(澳門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整);

——T3——$202,142.00(澳門幣貳拾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整);

——T4——$224,602.00(澳門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零貳元整);

(十二)上款(十二)項所指房屋:

——B 級獨立單位,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443.00(澳門幣叁仟肆佰肆拾叁元整);

(十三)上款(十三)項所指房屋:

——T2 —— $190,0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元整);

——T3 —— $215,0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整);

(十四)上款(十四)項所指房屋:

——T01——$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T2——$190,0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元整);

(十五)上款(十五)項所指房屋:

——T1——$140,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元整);

——T2——$180,000.00 (澳門幣壹拾捌萬元整);

——T3——$210,000.00 (澳門幣貳拾壹萬元整);

(十六)上款(十六)項所指房屋:

——B 級獨立單位,按實用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

(十七)上款(十七)項所指房屋:

——T1——$132,9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元整)至$147,900.00 (澳門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元整);

——T2——$168,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整)至$193,900.00 (澳門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元整);

——T3——$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至$238,500.00 (澳門幣貳拾叁萬捌仟伍佰元整);

(十八)上款(十八)項所指房屋:

——B 級獨立單位,按實用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4,617.00(澳門幣肆仟陸佰壹拾柒元整)。

四、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買賣預約合同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三十(30%);

——入伙日付樓價百分之七十(70%)。

五、廢止八月三十日第163/GM/99號批示第18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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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