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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載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十二月十五日第22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生效,改變了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主任的職權,因此必須重新訂定其至該日期獲授予的職權;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主任Raimundo Arrais do Rosário(羅立文)工程師下列職權:
(一) 批准個人勞動或提供服務的合同之續約,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二)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解除合同;
(三)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五) 批准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工作;
(六)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 確認涉及代表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草稿,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名義簽署所有與應該在代表處訂立且先前獲得批准公開競投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九) 批准代表處人員出外公幹;
(十) 批准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返還;
(十一) 批准將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或不適合的財產報廢;
(十二) 批准提供與代表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 接收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之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之原件作核對;
(十四)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代表處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作為代表處主任和駐國際組織的常駐代表,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到布魯塞爾、日內瓦及/或澳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的批示,代表處主任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需要的權限轉授。
四、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代表處主任於十二月十八日第22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生效之日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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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Raimundo Arrais do Rosário(羅立文)工程師下列職權:
(一)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個人勞動或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 批准個人勞動或提供服務的合同之續約,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解除合同;
(四)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五) 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 批准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工作;
(七)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八) 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草稿,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九)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名義簽署所有與應該在辦事處訂立且先前獲得批准公開競投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 批准辦事處人員出外公幹;
(十一) 批准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返還;
(十二) 批准將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或不適合的財產報廢;
(十三) 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 接收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之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之原件作核對;
(十五)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辦事處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辦事處主任在擔任澳門駐國際組織的常駐代表的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到里斯本、日內瓦及/或澳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需要的權限轉授。
四、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辦事處主任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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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及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Maria Gabriela dos Remédios César(薛凱絲)學士為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助理主任,當其缺勤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Maria Antónia Simões Martinho (馬天玉)學士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六日。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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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b)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房屋局出售第二款所指之房屋予租住非位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公佈之八月九日第119/GM/99號批示所指樓宇內的社會房屋不少於三年的家團。
二、下列房屋發展合同之回報單位可售予有關家團:
1)受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07/SATOP/94號批示約束、批給東方基金會之澳門半島菜園涌北街附近一幅地段之合同;
2)受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08/SATOP/94號批示約束、批給天河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馬場海邊馬路第四地段之合同;
3)受經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6/SATOP/98號批示修改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71/SATOP/93號批示約束、批給南寶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灣馬場 H J 地段之合同;
4)受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52/SATOP/99號批示約束、批給毛浩輯之澳門半島工廠街與牧場街交界一幅地段之合同;
5)受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54/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約束、批給信託建築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鴨涌巷附近一幅地段之合同。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1)上款(一)項所指房屋:
2)上款(二)項所指房屋:
——B級獨立單位,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為澳門幣3,442.00元。
3)上款(三)項所指房屋:
4)上款(四)項所指房屋:
5)上款(五)項所指房屋:
——B級獨立單位,按實用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澳門幣5,000.00元。
四、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買賣預約合同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三十;
——入伙日付樓價百分之六十;
——買賣公證書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十。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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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房屋局出售第二款所指承批企業興建之房屋予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所規範之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房屋之競投中合資格之候選人。
二、下列房屋發展合同之回報單位可售予有關家團:
1) 受經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6/SATOP/98號批示修改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71/SATOP/93號批示約束、批給南寶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黑沙灣馬場 H J 地段之合同;
2) 受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44/SATOP/99號批示約束、批給瑞祥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一幅地段之合同;
3) 受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52/SATOP/99號批示約束、批給毛浩輯之澳門半島工廠街與牧場街交界一幅地段之合同;
4) 受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54/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約束、批給信託建築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鴨涌巷附近一幅地段之合同。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1) 上款(一)項所指房屋:
2) 上款(二)項所指房屋:
3) 上款(三)項所指房屋:
4) 上款(四)項所指房屋:
——B級獨立單位,按實用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澳門幣5,000.00元
四、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買賣預約合同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三十;
——入伙日付樓價百分之六十;
——買賣公證書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十。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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