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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澳門房屋司現有來自房屋發展合同回報單位的房屋財產,其數量遠超出以租賃方式分配予提出申請並符合資格的貧困家庭所需者。
另一方面,若干現居於社會房屋的家庭,由於經濟狀況已有改善,月入超過租住社會房屋之收入限制,這些家庭同意遷出現居之社會房屋,並希望購買經濟房屋居住。
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針對該等房屋的分配,定出了較靈活的方式,務求該等房屋能隨時因應需求而決定以租賃方式分配或出售。
鑒於根據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興建出售之房屋,不論已落成或興建中,其數量均未能滿足市場需求。
護理總督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下令:
1. 許可房屋司出售第二款所指之房屋予租住非位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政府公報》刊登之八月九日第119/GM/99號批示所指樓宇的社會房屋不少於三年的家團。
2. 下列房屋發展合同之回報單位可售予有關家團:
a) 批給新建華建築發展有限公司之黑沙灣新填海區E及J方形街區之合同;
b) 批給南寶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馬場區HB地段之合同;
c) 批給祖利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馬場區HN地段之合同;
d) 批給遠東建築有限公司之馬場區HU地段之合同;
e) 批給新澳發展有限公司之馬場區HP地段之合同;
f) 批給吳福之馬場區6地段之合同;
g) 批給威龍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氹仔市中心38方形街區A地段之合同;
h) 批給瑞祥建築投資有限公司之青洲海邊馬路一幅地段之合同;
i) 批給威翠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之北區PS5地段之合同。
3. 房屋之售價如下:
a) 上款a項所指房屋:
T2——澳門幣170,500.00
b) 上款b項所指房屋:
T2——澳門幣182,039.00
c) 上款c項所指房屋:
按建築面積A級房屋每平方米為澳門幣2,414.00
按建築面積B級房屋每平方米為澳門幣2,620.00
d) 上款d項所指房屋:
按建築面積B級房屋每平方米為澳門幣2,570.00
e) 上款e項所指房屋:
T2——澳門幣153,200.00
f) 上款f項所指房屋:
T2——澳門幣158,200.00
T3——澳門幣179,300.00
g) 上款g項所指房屋:
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為澳門幣2,409.00
h) 上款h項所指房屋:
T1——澳門幣135,729.00
T2——澳門幣162,880.00
i ) 上款i項所指房屋:
按建築面積A級房屋每平方米為澳門幣2,331.00
按建築面積B級房屋每平方米為澳門幣2,564.00
4.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預約買賣合同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三十;
——入伙日付樓價百分之六十;
——買賣公證書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十。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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