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1

刊登日期:

2001.1.3

版數:

6

  • 任命一名中級法院法官以兼任制度擔任司法官培訓中心主任的官職。
相關法規 :
  • 第6/94/M號法令 - 訂定進入法院司法官團之實習制度,以及設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經法官委員會同意,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五條(五)項及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三款,以及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任命中級法院法官白富華學士以兼任制度擔任司法官培訓中心主任官職,為期一年,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法規:

    第23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1

    刊登日期:

    2001.1.3

    版數:

    6

    • 續訂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的委任。
    被廢止 :
  • 第23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訂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的委任。
  •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3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3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和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訂António José Ferreira de Castro dos Santos Menano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定期委任一年。

    二、該職務報酬為每月MOP 6,600.00(澳門幣陸仟陸百元整)。

    三、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3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1

    刊登日期:

    2001.1.3

    版數:

    6

    • 委任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主任兼任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23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主任兼任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
  • 更正 - 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二組第237/2000號批示的不正確之處。
  •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 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主任羅立文工程師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兼任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3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1

    刊登日期:

    2001.1.3

    版數:

    7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經濟委員會全職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12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經濟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並委任一名學士全職擔任經濟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三十一日第21/99/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二十一日第13/94/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廖小明(Lio Sio Meng)學士以定期委任方式全職擔任經濟委員會秘書長。為著所有法律效力,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其官職相當於載於該法規表一欄目一之副局長。

    二、廢止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二組之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二日第12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七日。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代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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