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9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1994

刊登日期:

1994.1.24

版數:

23

  • 訂定進入法院司法官團之實習制度,以及設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13/2001號法律 - 訂定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若干廢止。
  •  
    部份被廢止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 第5/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已更改 :
  • 第18/97/M號法令 - 修改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號法令(規範司法官之培訓程序及設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重新公布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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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6/94/M號法令 - 訂定進入法院司法官團之實習制度,以及設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 規章 - 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內部規章。
  • 第135/97/M號訓令 - 核准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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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94/M號法令

    一月二十四日

    根據八月十八日第55/92/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入職成為第一審法院之法官及檢察官,須接受及通過由獨立法規所規範之培訓實習。

    為充實該規定,本法規訂定進入法院司法官團及檢察院司法官團之實習制度,以及設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以便對司法官進行職業培訓且得按某些條件推行其他培訓或進修之活動。

    基於此;

    經聽取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之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八月十八日第55/92/M號法令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及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1999號法律

    第三條至第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01號法律

    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01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四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司法參事之通則生效一年後方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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