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第一組
澳門政府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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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澳 門 政 府
第4/94/M號法令:
- 訂定現行流通之舊五毫,二毫,及一毫硬幣在本地區失去法定流通力之期限
第5/94/M號法令:
- 承認鏡湖護士助產學校護理課程之人士具有進入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機關及機構之護理職程資格,該課程等同於官方所核准之一般護理課程
——廢止七月九日第33/90/M號法令
第6/94/M號法令:
- 訂定進入法院司法官團之實習制度,以及設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第7/94/M號法令:
第3/94/M號訓令:
第4/94/M號訓令:
- 廢止五月二十八日第60/77/M號訓令(將港幣二十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兌給發行機構)
第5/94/M號訓令:
- 授權運輸暨工務政務司代表本地區修訂有關經營來往香港與澳門之旅客運輸服務之批給合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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