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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94/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1994

刊登日期:

1994.1.24

版數:

32

  • 廢止五月二十八日第六○/七七/M號訓令(將港幣二十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兌給發行機構)。
廢止 :
  • 第60/77/M號訓令 - 規定在本地區設立之旅行及旅遊社應按每一旅客兌給作為外幣貯備總庫之發行銀行港幣二十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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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匯兌制度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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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4/94/M號訓令

    一月二十四日

    根據五月二十八日第60/77/M號訓令,旅行暨旅遊社,按每一旅客計,須將港幣二十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兌給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以用作中央外匯儲備。

    一方面考慮到需要發展澳門旅遊工業,而另一方面顧及到該措施對本地區外匯儲備之影響輕微,以及履行該法定義務所需之高昂行政成本;

    基於此;

    經聽取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f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廢止五月二十八日第60/77/M號訓令。

    第二條——本訓令於公布日之翌月第一日開始生效,並自該日起,本訓令適用於由旅行暨旅遊社負責之有關進入本地區旅客須負之外滙兌給義務。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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