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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1/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2/1999

刊登日期:

1999.5.31

版數:

1149

  • 修改二月二十一日第13/94/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經濟委員會)。
被廢止 :
  • 第11/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經濟委員會章程──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13/94/M號法令 - 設立經濟委員會及撤消數個委員會──數項廢止。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0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1/99/M號法令

    五月三十一日

    透過二月二十一日第13/94/M號法令設立了經濟委員會,自該法令公布後,允許經濟參與人參加制定本地區發展策略及經濟政策之制度性架構已發生某些變化。

    其中較大之變化為設立了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有必要使其一名代表成為經濟委員會之成員,另一方面,隨著職業培訓協調委員會及科學技術暨革新委員會之成立,應對上述法令內有關專責委員會之第九條作出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第13/94/M號法令之修改)

    二月二十一日第13/94/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現作如下修改:

    第三條

    (組成)

    一、......................
    a)......................
    b)......................
    c)......................
    d)八名代表經濟利益之團體之代表;

    e)經濟司司長、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旅遊司司長、勞工暨就業司司長、澳門貨幣暨滙兌監理署主席、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之一名代表及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之一名代表;

    f)八名總督指定之經濟、企業、科學及環保領域之資深人士。
    二、......................
    三、......................
    四、......................
    五、......................

    第四條

    (委任之成員)

    一、第三條第一款d項及f項所指成員,係透過公布於《政府公報》之總督批示而委任。

    二、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成員及其候補人,須由代表經濟利益之團體所指定。

    第九條

    (專責委員會)

    一、......................
    二、......................
    a)工業發展政策;
    b)......................
    c)......................
    三、......................
    四、......................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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