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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88/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49/1999

刊登日期:

1999.12.6

版數:

6017

  • 將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之《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七月八日第52/94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相關法規 :
  • 第36/99/M號決議 - 關於對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188/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之《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七月八日第52/94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52/94號共和國總統令 - 批准《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 第37/94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以待批准。
  • 第3/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訂於紐約的《承認及執行外國公斷裁決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作的通知書,以及上述公約的中文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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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國際私法 - 其他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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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8/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十月二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之《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七月八日第52/94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第247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52/94號共和國總統令


    第37/94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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