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之《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七月八日第52/94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第247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