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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3/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0/1999

刊登日期:

1999.10.4

版數:

3661

  • 修改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六條。
相關法規 :
  • 第59/97/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社會協調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99/M號法令

    十月四日

    自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開始生效後,根據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運作方面所取得之經驗,現宜在該法規內引入輕微調整。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59/97/M號法令之新文本)

    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成員之任期、成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

    一、......

    二、常設委員會成員之任期為兩年,自有關委任公布之日起計。

    三、如常設委員會某一成員喪失獲委任之資格,則由其代任人擔任正選代表之職務,直至在《政府公報》上公布新成員之委任為止。

    第六條

    (執行委員會之組成)

    一、......

    a)行政當局之代表兩名,由總督在司長、副司長,又或職級等同於司長或副司長之工作人員中委任;

    b) ......

    c) ......

    二、......

    三、......

    四、......

    五、......

    第二條

    (過渡規定)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現有成員之資格繼續保留,直至由該等成員各自之委任批示公布之日起計滿兩年為止。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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