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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0/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11/1999

刊登日期:

1999.3.15

版數:

468

  • 許可澳門房屋司將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之房屋售予合資格之候選人。
被廢止 :
  • 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在“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房屋之競投”中合資格的候選人
  •  
    已更改 :
  • 第1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0/GM/99號批示第三款,關於許可澳門前房屋司將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之房屋售予合資格之候選人。
  • 第19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1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第40/GM/99號批示第三款。
  •  
    相關法規 :
  • 第4/99/M號法令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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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回報之住宅單位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40/GM/99號批示

    鑒於澳門房屋司現有來自房屋發展合同回報單位的房屋財產,其數量遠超出以租賃方式分配予提出申請並符合資格的貧困家庭所需者。

    另一方面,仍在輪候購買根據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房屋之經濟房屋競投候選人,其人數遠超出未來數年預計興建房屋的數量。

    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針對該等房屋的分配,定出了較靈活的方式,務求該等房屋能隨時因應需求而決定以租賃方式分配或出售。

    鑒於根據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興建出售之房屋,不論已落成或興建中,其數量均未能滿足市場需求;

    護理總督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七條之規定,下令:

    一、許可澳門房屋司出售第二款所指發展商興建之房屋予競投購買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所定房屋發展合同制度下興建的房屋的合資格候選人。

    二、下列房屋發展合同之回報單位可售予有關家團:

    a) 批給新建華建築發展有限公司之黑沙灣新填海區E及J方形街區合同;

    b) 批給運順發展有限公司之沙梨頭南面PS3地段之合同;

    c) 批給天河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馬場海邊馬路第四地段之合同;

    d) 批給南寶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馬場區HB及HC地段之合同;

    e) 批給東方基金會之菜園涌北街與工廠街之間兩幅地段之合同;

    f) 批給南方建築及房地產有限公司之黑沙灣海邊馬路與東北大馬路交界一幅地段之合同;

    g) 批給瑞祥建築投資有限公司之青洲海邊馬路一幅地段之合同。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a) 上款a項所指房屋:

    ——T2——澳門幣170,500.00

    ──T4── 澳門幣319,000.00元至澳門幣363,000.00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b) 上款b項所指房屋:

    ——Tl——澳門幣139,522.00

    ——T2——澳門幣176,455.00

    ——T3——澳門幣210,310.00

    c) 上款c項所指房屋:

    ——B類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為澳門幣3,443.00

    d) 上款d項所指房屋:

    ——T2——澳門幣173,544元至澳門幣186,044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e) 上款e項所指房屋:

    ——T2——澳門幣179,682.00

    ——T3——澳門幣202,142.00

    ——T4——澳門幣224,602.00

    f) 上款f項所指房屋:

    ——T2——澳門幣184,500.00

    ——T3——澳門幣206,200.00

    g) 上款g項所指房屋:

    ——Tl——澳門幣135,729.00

    ——T2——澳門幣162,880.00

    四、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預約買賣合同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三十;

    ——入伙日付樓價百分之六十;

    ——買賣公證書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十。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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