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2

刊登日期:

2002.9.2

版數:

985

  • 許可簽訂「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及新廈」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將「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及新廈」判給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及新廈」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16,777,916.00(澳門幣壹億壹仟陸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40,000,000.00
    2003年 $ 76,777,916.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5、次項目 7.020.104.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2

    刊登日期:

    2002.9.2

    版數:

    986

    • 許可簽訂「提供友誼大橋視像訊號和雷達傳送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將「提供友誼大橋視像訊號和雷達傳送服務」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友誼大橋視像訊號和雷達傳送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924,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貳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327,000.00
    2003年 $ 1,308,000.00
    2004年 $ 1,308,000.00
    2005年 $ 981,000.00

    二、 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8.051.018.23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2

    刊登日期:

    2002.9.2

    版數:

    986-987

    • 許可簽訂提供編制體育設施的管理計劃、安裝必要資訊設備及其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私營機構 :
  • 廣星傳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廣星傳訊有限公司”提供編制體育設施的管理計劃、安裝必要資訊設備及其技術支援之服務,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確保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編制體育設施的管理計劃、安裝必要資訊設備及其技術支援之服務合同,金額為澳門幣3,850,000.00(叁佰捌拾伍萬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3,500,000.00
    2003年 $ 175,000.00
    2004年 $ 175,000.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二零零二年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中07.10.00.00“機械及設備”-項目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及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二零零三年及二零零四年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中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2

    刊登日期:

    2002.9.2

    版數:

    987-988

    • 發行並通行以「易經——八卦二」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第19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發行並流通以《易經─八卦》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 第18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發行並通行以「易經——八卦二」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 第14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發行並流通以“易經——八掛三”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 第30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發行並流通以“易經,八卦 四”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易經-八卦二」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5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十萬張小版張,其中十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2

    刊登日期:

    2002.9.2

    版數:

    988-989

    • 設立一個名為「澳門公共行政觀察站」的諮詢組織。
    被廢止 :
  • 第18/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相關法規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保安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行政公職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8/2007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8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名為澳門公共行政觀察站之諮詢組織(以下簡稱觀察站),以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公共行政現代化的政策。

    二、觀察站的職責為:

    (一) 收集關於其他國家、地區行政現代化的資料,並編製報告書;

    (二) 就行政現代化方面,尤其是優化行政運作及架構,提高行政效率等事宜,進行評估分析,並提出相關建議;

    (三) 跟進就上述事宜採取的措施的執行情況;

    (四) 就公職法律制度的修訂建議發表意見;

    (五) 對精簡公共行政架構發表意見;

    (六) 根據需要制定內部規章;

    (七) 對主席安排的其他相關事項發表意見或建議。

    三、觀察站主席由行政法務司司長擔任,並包括下列成員:

    (一) 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司長辦公室的各一名代表;

    (二) 行政暨公職局局長,由其負責協調工作,並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替代主席;

    (三) 行政暨公職局的一名副局長;

    (四) 法務局領導層的一名成員或其代表;

    (五) 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不超過十一名的社會人士和專家學者。

    四、主席尚得邀請其認為對工作有利的其他專家和專業人士出席會議。

    五、主席得委託觀察站成員及第四款所指人士參與有關研究和計劃以及編製報告書。

    六、觀察站進行上述研究時應遵循科學性、專業性及客觀性原則,並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題小組。

    七、觀察站設秘書處,負責處理觀察站的日常工作,協調各專題組,並為其提供協助,以及辦理觀察站主席指示的其他相關事務。

    八、秘書處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行政暨公職局局長並擔任秘書長;

    (二) 行政暨公職局的一名副局長及該局行政現代化廳廳長;

    (三) 由秘書長在行政暨公職局工作人員中指派的兩名人士。

    九、觀察站秘書長得按主席指示要求各公共部門或機構以及其他實體提供協助,尤其是在提供資訊及資料方面的收集。

    十、第三款(五)項及第四款所指人士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有權收取出席費的人士出席會議時,可根據該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收取出席費,該費之發出由觀察站秘書長批准。

    十一、觀察站的運作費用由行政暨公職局預算承擔,亦由該局為觀察站的運作提供行政及技術上的輔助。

    十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2

    刊登日期:

    2002.9.2

    版數:

    990

    • 許可簽訂「第三條澳?大橋南面引橋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3,614,980.00(澳門幣叁仟叁佰陸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20,000,000.00
    2003年 $ 13,614,980.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 8.051.070.10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2

    刊登日期:

    2002.9.2

    版數:

    990-991

    • 許可簽訂「澳門科技大學區第二期及第三期填土建造工程」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30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八月二十九日第19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科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南光工程有限公司/瑞權工程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執行「澳門科技大學區第二期及第三期填土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光工程有限公司/瑞權工程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訂立「澳門科技大學區第二期及第三期填土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澳門幣$10,456,245.00(澳門幣壹仟零肆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8,000,000.00
    2003年 $ 2,456,245.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1、次項目8.090.078.6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2

    刊登日期:

    2002.9.2

    版數:

    991

    • 修改經第1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第40/GM/99號批示第三款。
    被廢止 :
  • 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在“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房屋之競投”中合資格的候選人
  •  
    相關法規 :
  • 第4/99/M號法令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 第40/GM/99號批示 - 許可澳門房屋司將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之房屋售予合資格之候選人。
  •  
    相關類別 :
  • 回報之住宅單位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9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1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0/GM/99號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房屋之售價如下:

    a)上款a項所指房屋:

    ── T2 ── 澳門幣170,500.00元

    ── T4 ── 澳門幣319,000.00元至澳門幣363,000.00元

    b) .................
    c) .................
    d) .................
    e) .................
    f) .................
    g) .................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2

    刊登日期:

    2002.9.2

    版數:

    1002

    • 許可訂立「設計/建造第三條澳?大橋的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
    被廢止 :
  • 第3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19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有關“設計/建造第三條澳?大橋”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所定之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9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鐵——大橋聯合體執行「設計/建造第三條澳氹大橋的承攬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鐵——大橋聯合體訂立「設計/建造第三條澳氹大橋的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560,180,000.00(澳門幣伍億陸仟零壹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84,000,000.00
    2003年 $ 215,000,000.00
    2004年 $ 261,180,000.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070.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及二零零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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