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印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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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更正 | 公報編號: | 37/1998 | 刊登日期: | 1998.9.14 | 版數: | 1174 | | |
| - 外交部八月十八日第260/98號法令之中譯本,該法令係經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刊登之八月二十八日第77/GM/98號批示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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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260/98號法令 - 將若干關於澳門地區之葡國公民之權限授予葡國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第77/GM/98號批示 - 命令重新公布外交部之八月十八日第260/98號法令之中譯本(將若干有關本地區葡萄牙公民之權限賦予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更正 - 外交部八月十八日第260/98號法令之中譯本,該法令係經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刊登之八月二十八日第77/GM/98號批示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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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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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為刊登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一組之八月二十八日第77/GM/98號批示之外交部八月十八日第260/98號法令中譯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甚於此;
- 政府根據憲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如下:”
更正為:“基於此;
- 政府根據憲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如下:”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於澳門政府印刷署
代署長 馬丁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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