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下令:
獨一條—— 1. 中止七月十四日第24/98、25/98、26/98、27/98、28/98、29/98、30/98、31/98及32/98號共和國總統令之生效及法律效力。
2. 本法規立即生效,包括澳門地區。
應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75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第三副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