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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A/98號共和國總統令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下令:

獨一條—— 1. 中止七月十四日第24/9825/9826/9827/9828/9829/9830/9831/9832/98號共和國總統令之生效及法律效力。

2. 本法規立即生效,包括澳門地區。

應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75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第三副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