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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9/98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13/1999

刊登日期:

1999.3.29

版數:

712

  • 將《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九月六日第45/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第二百零五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相關法規 :
  • 第45/91號共和國總統令 - 批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 第29/91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以待批准。
  • 第29/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九月六日第45/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第二百零五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202/99/M號訓令 - 指定檢察院為負責執行《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規定之關於相互法律協助之請求之本地區當局。
  • 第124/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透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之照會作出通知:根據該公約第七條第八款之規定,葡萄牙政府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為澳門檢察院。
  • 第165/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透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該公約已延伸至澳門地區。
  • 第23/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有關《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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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禁毒 - 國際法 - 其他 - 衛生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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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98號共和國總統令

    七月十四日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並為該等條文所定之效力,本人命令將《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共和國在國際上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九月六日第45/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第二百零五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 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第160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45/91號共和國總統令


    第29/91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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