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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34-A/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公報編號: | 32/1998 | 刊登日期: | 1998.8.10 | 版數: | 923 | | |
| - 將七月十四日第24/98號至第32/98號共和國總統令之生效及法律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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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第37/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廢止七月三十一日第34-A/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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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24/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兒童權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九月十二日第40/90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第二百一十一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第25/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七月二十六日第23/80號法律通過而獲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零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百七十一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第26/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四月二十九日第7/82號法律通過而獲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九十九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第27/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之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該議定書係經第207/75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第九十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第28/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六月六日第49/79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第一百三十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第29/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九月六日第45/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第二百零五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第30/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十月十日第48/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二百三十三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第31/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取締教育歧視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十月二十三日第112/80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零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二百四十六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第32/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五月十一日第33/83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百零八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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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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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A/98號共和國總統令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下令:
獨一條—— 1.
中止七月十四日第24/98、25/98、26/98、27/98、28/98、29/98、30/98、31/98及32/98號共和國總統令之生效及法律效力。
2. 本法規立即生效,包括澳門地區。
應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75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第三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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