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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8/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6/1996

刊登日期:

1996.4.15

版數:

807

  • 對九月十八日第50/82/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超時教學工作及晚間制度進行一項確實解 釋。
被廢止 :
  • 第67/99/M號法令 - 核准《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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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1/87/M號法令 - 重組進入教育司之教師職程─撤消七月十三日第73/85/M號法令。
  • 第50/82/M號法令 - 訂定教員服務制度--撤銷第48572號法令第二二八條及第三二一至三二三條、第48807號法令第十二條、中葡小學教育章程第一五一條條文及有關指導員工作之規則性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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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教職員職程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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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7/99/M號法令 廢止

    第18/96/M號法令

    四月十五日

    核准提供教學服務制度之九月十八日第50/82/M號法令,於第三條內規定“在本法令所定上課時數以外提供之上課時數視為超時教學時數,且可根據現行法例獲補償”,以及於第四條內規定了夜間制度;然而,尚未訂定有關起算時間。

    鑑於在解釋上述法律規定上產生疑問,故有必要作出說明。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一、超過教師根據九月十八日第50/82/M號法令第一條連同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十一條之規定而必須擔負之上課時數者,視為超時教學時數。

    二、用以確定超時教學時數報酬之計算公式,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規定者,其中“n”用以表示九月十八日第50/8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規定之每周上課時數,且無須考慮教師屬何職階。

    第二條 在下午六時三十分以後所提供之教學服務視為以夜間制度提供。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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