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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6/M號法令

四月十五日

核准提供教學服務制度之九月十八日第50/82/M號法令,於第三條內規定“在本法令所定上課時數以外提供之上課時數視為超時教學時數,且可根據現行法例獲補償”,以及於第四條內規定了夜間制度;然而,尚未訂定有關起算時間。

鑑於在解釋上述法律規定上產生疑問,故有必要作出說明。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一、超過教師根據九月十八日第50/82/M號法令第一條連同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十一條之規定而必須擔負之上課時數者,視為超時教學時數。

二、用以確定超時教學時數報酬之計算公式,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規定者,其中“n”用以表示九月十八日第50/8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規定之每周上課時數,且無須考慮教師屬何職階。

第二條 在下午六時三十分以後所提供之教學服務視為以夜間制度提供。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