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2/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6/1992

刊登日期:

1992.6.29

版數:

2548

  • 中止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所通過之新道路法典生效日期直至作出修改之法規開始生效為止。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16/93/M號法令 - 核准新道路法典--廢止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39672號法令及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及有關路政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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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61/91/M號法令 - 將道路法典生效期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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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9/91/M號法令 - 更改路政章程--撤銷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三九六七二號法令。
  • 第32/92/M號法令 - 中止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所通過之新道路法典生效日期直至作出修改之法規開始生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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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道路交通法》 - 交通事務局 - 交通高等委員會 - 治安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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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32/92/M號法令

    六月二十九日

    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通過了新道路法典,該法典第三條規定該法典由公佈日起九十日後開始生效。

    因有需要使新法典之生效與有關規章之通過相一致,故決定將該生效相繼延遲,首先透過七月十五日第42/91/M號法令將之延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其後再根據十二月二十三日第61/91/M號法令之規定將之延至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

    新法典之規章已準備就緒,只待通過。然而,經分析後。有需要重新考慮道路法典內所規定之若干解決辦法,故為此制定了一項法令草案。

    在此等情況下,有必要對所認定需作出之適當修改進行反覆考慮,以及聽取各交通操作人員及代表有關部門之其他實體之意見。

    基於此;

    經聽取交通高等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所通過之新道路法典緩至作出修改之法規開始生效時生效。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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