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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因有需要使新道路法典之生效與該道路法典規章之通過相配合,曾作出將該法規延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之決定。
在該延遲期間,高等交通委員會經深入分析道路法典規章之草案後,認為有必要對道路法典作出修改,目的使之適應澳門之社會實況及符合將制定之規章之模式。
在此等情況下及鑑於有需要對涉及修改建議之範圍作反覆考慮,以及聽取與該法規之施行範圍有關之其他實體之意見,故有必要將新道路法典生效期再延遲六個月。
基於此;
經聽取高等交通委員會及諮詢會之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經七月十五日第42/91/M號法令獨一條修改之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第三條之條文,現再修改如下:
第三條——本法規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通過。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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