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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新「道路法典」最近經由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通過,該法令第三條規定「道路法典」於公佈之日起九十天後生效。
在新「道路法典」生效前,須通過有關實施細則,該細則現正由最高交通委員會審議中。
鑒於問題的複雜性,須予以慎重考慮,故適宜將上述第三條所指之期限延長。
基此;
經聽取最高交通委員會意見;
又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本法令由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一年七月六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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