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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對公務員、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員之薪酬進行的調整,並不包括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學生及實習准軍官;
鑑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生之薪酬,是對有意進入澳門保安部隊新職程之青年的一項不可缺少的鼓勵;
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及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之程序;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一款a項及第三十一條一款q項之規定制定如下:
獨一條——七月四日第18/88/M號法律第八條修改如下:
於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於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六日頒佈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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