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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0/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5/1990

刊登日期:

1990.4.12

版數:

1364

  • 修改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治安警察部隊、水警稽查隊及消防隊職程)–廢止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條, 八月十七日第10/87/M號法令。
被廢止 :
  • 第7/91/M號法律 - 調整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薪俸索引,並修改六月廿九日第56/85/M號法令(澳門保安部隊職程)——撤銷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及五月二十九日第23/90/M號法令。
  •  
    廢止 :
  • 第10/87/M號法律 - 重新訂定軍事化人員及澳門保安部隊消防隊各職位及職階之薪俸索引號碼—— 撤消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一款及第六十四條二款。
  •  
    相關法規 :
  • 第56/85/M號法令 - 訂定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第18/88/M號法律 - 訂定澳門保安部隊各個機關專業職程制度。
  • 第23/90/M號法令 - 關於修改六月廿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四三條條文一款e及f項(澳門保安部隊晉升職程制度)事宜。
  •  
    相關類別 :
  • 保安部隊職程 - 消防局 - 治安警察局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7/91/M號法律 廢止

    第10/90/M號法令

    四月十二日

    鑑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對本地區公共行政人員的薪酬作出了調整;

    鑑於該項薪酬調整所憑理由同樣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二款之規定及行使四月九日第1/90/M號法律給予之立法許可,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九條一款、第十條一款、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修訂如下:

    第九條

    (治安警察部隊之職程)

    一、治安警察部隊之男隊員普通或直線職程及女隊員普通或直線職程分為:

    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助理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職階;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警司,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總警司,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警務主任,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

    第十條

    (水警稽查隊職程)

    一、水警稽查隊男隊員之普通或直線職程及女隊員之普通或直線職程分為:

    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職階;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警司,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總警司,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警務主任,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

    第十一條

    (消防隊職程)

    消防隊之普通或直線職程分為:

    消防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助理消防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職階;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一等區長;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助理區長;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

    第四十三條

    (普通或直線及專業職程內各職位職階之期限)

    一、普通或直線職程內各職位職階之期間:

    A. 男或女警員、消防員: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四年;
    第四職階——其餘年數。

    B. 男或女助理警員、一等男或女警員及助理消防員: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四年;
    第四職階——其餘年數。

    C. 男或女副區長: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其餘年數。

    D. 男或女區長: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四年:
    第四職階——其餘年數。

    E. 男或女警司: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其餘年數。

    F. 男或女總警司: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其餘年數。

    G. 男或女警務主任: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其餘年數。

    二、專業職程內各職位職階之期間:

    A. 警員及消防員: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四年;
    第四職階——其餘年數。

    B. 助理警員、一等警員及助理消防員: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四年;
    第四職階——其餘年數。

    C. 副區長: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其餘年數。

    D. 區長: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四年;
    第四職階——其餘年數。

    第二條

    給與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各職位及職階的薪俸索引點為本法令附表A所指者。

    第三條

    一、每一索引點之數值係按一般澳門公職人員所訂之方程式及索引,一百點之數值訂定。

    二、薪俸之調整按索引一百點所修訂之比率為之。

    第四條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即時改為收受相當于本法令附表A所載有關職位及職階索引點的薪俸,其效力追溯至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而不論任何程序。

    第五條

    一、七月四日第18/88/M號法律第六條所載表由本法令附表B代替之。

    二、為自動調整索引點之目的,上款所指表所載之職位及職階,係按該表規定所等同之一般制度的職位及職階。

    第六條

    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二款及五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0/87/M號法律概予撤銷。

    第七條

    本法令于公佈之翌日生效。

    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附表A

    職位

    職階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警務主任 480 500    
    總警司、助理區長 435 455    
    警司、一等區長 385 405    
    區長 295 305 320 350
    副區長 240 255 265
    助理警員、一等警員、助理消防員 195 205 220 235
    警員、消防員 170 175 180 190

    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附表B

    職位 薪俸索引 等 同
    督察、總主任 770 廳長
    副督察、副總主任 700 處長
    警司、一級主任 650 組長

    副警司  第一職階
    助理主任  第二職階

    420
    470
    第八職系第二職等,第二職階
    第八職系第三職等,第二職階

    警長/區長  第一職階
              第二職階
              第三職階
              第四職階

    295
    335
    400
    415
    第六職系第二職等,第三職階
    第六職系第三職等,第三職階
    第七職系第四職等,第一職階
    第七職系第四職等,第二職階
    副警長/副區長  第一職階
                  第二職階
                  第三職階
    240
    255
    265
    第六職系第一職等,第二職階
    第六職系第一職等,第三職階
    第六職系第二職等,第一職階

    高級警員/一等警員/高級消防員         第一職階
                  第二職階
                  第三職階
                  第四職階


    195
    205
    220
    235

    第五職系第一職等,第一職階
    第五職系第一職等,第二職階
    第五職系第一職等,第三職階
    第五職系第二職等,第二職階

    警員/消防員    第一職階
                  第二職階
                  第三職階
                  第四職階

    170
    175
    180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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