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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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0/M號法律

十二月十七日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的薪俸索引點

鑑於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對公務員、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員之薪酬進行的調整,並不包括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學生及實習准軍官;

鑑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生之薪酬,是對有意進入澳門保安部隊新職程之青年的一項不可缺少的鼓勵;

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及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之程序;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一款a項及第三十一條一款q項之規定制定如下:

獨一條——七月四日第18/88/M號法律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八條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學員)

一、
a. 第一年,薪俸索引點200;
b. 第二年,薪俸索引點220;
c. 第三年,薪俸索引點240;
d. 第四年,薪俸索引點260。
二、在實習期間,准軍官有權取得相當於薪俸索引點300之薪酬。
三、已屬水警稽查隊、治安警察廳及消防隊編制之學生,倘其薪俸索引點高於該課程同年級學員或見習准軍官之薪酬索引點時,可收取與有關職級相應之薪酬。
四、
五、

於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於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六日頒佈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