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89/8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8/1988

刊登日期:

1988.9.19

版數:

3737

  •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四、廿二及六十一條條文。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已更改 :
  • 第58/91/M號法令 - 取代九月十九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二條所修定之八月八日第六九/八八/M號法令之附件一(社會房屋之適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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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69/88/M號法令 - 管制社會居屋之分配、租賃及管理--撤消。
  • 第89/88/M號法令 -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四、廿二及六十一條條文。
  • 第171/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九月十九日第89//88/M號法令之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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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社會房屋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89/88/M號法令

    九月十九日

    鑑於有需要對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作出若干更正,以及有需要將經諮詢會適時通過之上述法規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所指之三個附件公布;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j項、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八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條

    j)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效力,應在五日內通知澳門社會工作司其不在有關房屋之原因;

    第四十五條

    二、承租人之地位移轉予承擔家庭生活之家庭成員。

    第八十六條

    在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所指之法規公布前,按本法令及批示之規定而作出必要配合之十一月三十日第254/84/M號訓令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載之報名表及計分制度,仍繼續生效。

    第二條

    透過本法規,現公布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分別指出之附件一至附件三,而在一切效力上,該等附件應視為上述法令之附件。

    第三條

    本法規自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開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賈伯樂


    附件一*

    房屋類型  家庭成員人數
    T0 1-2
    T1 2-3
    T2 4-5
    T3 6-7
    T4 8-9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8/91/M號法令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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