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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上述租賃事宜受本法規之規定規範,亦受都市性不動產租賃之適用法例補充規範。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租賃期為六個月;如合同之任何一方不單方終止合同,則讓合同按同一期間相繼默示續期。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一、合同解除後,承租人應在三十日內搬離房屋,否則將被強制執行敕遷。
二、透過房屋局之命令進行敕遷;如有需要,保安部隊得給予協助。
三、敕遷命令所針對之承租人在兩年內不得參加房屋局推出之任何分配房屋之競投。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一、*
二、*
三、如承租人不搬離房屋,則根據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進行敕遷。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適用於在租賃合同失效之情況下搬離房屋之事宜。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92/M號法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一、*
二、*
三、如屬第一次違反,房屋局得以警告替代罰款。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對科處罰款不服者,得根據一般法之規定提起具中止效力之訴願。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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