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
|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2/2019號行政法規:
第33/2019號行政法規:
第34/2019號行政法規:
第35/2019號行政法規:
- 網絡安全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 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
附註:印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內容如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
目 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2019年10月30日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
- 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之效力,上訴人在審判時便已知悉的事實或證據方法不屬於新的事實或證據方法,除非他充分地說明相關理由,以便法院對其沒有在審判時將它們提交的做法作出評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
目 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17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若干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安排》。
|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74/2019號行政命令:
刊登日期: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