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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附表三及附表四修改如下:
一至三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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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活動 |
學習領域 |
科目 |
初中教育階段各科 |
每周的教學 |
初中教育階段的教學活動總時間1 |
語言與文學 |
第一語文2 |
20600-37080 |
1120 |
115360 |
|
第二語文3 |
20600-37080 |
||||
數學 |
數學 |
20600-28840 |
|||
個人、社會與人文 |
品德與公民 |
不少於8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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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 |
不少於5440 |
||||
歷史 |
不少於6920 |
||||
科學與科技 |
自然科學4 |
不少於12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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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 |
不少於4120 |
||||
體育與健康 |
體育與健康5 |
不少於8240 |
|||
藝術6 |
視覺藝術 |
不少於4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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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 |
不少於4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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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科目7 |
0-49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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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暇活動 |
初中教育階段不得少於704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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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育活動 |
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以外的教育活動8 |
說明:
1.[……]
2.[……]
3.[……]
4. 學校可設置綜合的“自然科學”科目,亦可設置分科的“生物”、“物理”及“化學”等科目。
5.[……]
6. 學校可在此學習領域增設“舞蹈”及“戲劇”科目,以及訂定其教學活動時間。
7.[……]
8.[……]
一至三年級 |
||||||
教學活動 |
學習領域 |
科目 |
高中教育階段各科目的 |
每周的教學 |
高中教育階段的教學活動總時間1 |
|
必修 |
語言與文學 |
第一語文2 |
18600-26040 |
1200 |
111600 |
|
第二語文3 |
18600-26040 |
|||||
數學 |
數學 |
14880-26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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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社會與人文 |
品德與公民 |
不少於3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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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 |
不少於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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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不少於2800 |
|||||
科學與科技 |
自然科學4 |
不少於5600 |
||||
資訊科技 |
不少於3720 |
|||||
體育與健康 |
體育與健康5 |
不少於7440 |
||||
藝術6 |
視覺藝術 |
不少於2800 |
||||
音樂 |
不少於2800 |
|||||
其他科目7 |
0-48360 |
|||||
選修8 |
語言、社會與人文及經濟類科目 |
不少於27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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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暇活動 |
高中教育階段不得少於624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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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育活動 |
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以外的教育活動9 |
說明:
1.[……]
2.[……]
3.[……]
4. 學校可設置綜合的“自然科學”科目,亦可設置相關分科的科目。
5.[……]
6. 學校可在此學習領域增設“舞蹈”及“戲劇”科目,以及訂定其教學活動時間。
7.[……]
8.[……]
9.[……]”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初中教育階段一年級及高中教育階段一年級產生效力,並逐年向上延伸一個年級。
三、具備條件自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初中教育階段及高中教育階段的各年級實施本行政法規的學校,可實施之。
四、根據本行政法規生效前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初中教育階段及高中教育階段的課程繼續實施,直至本行政法規按以上兩款的規定產生效力為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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