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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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19號行政法規

高等教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名稱、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高等教育局為一具行政自治權的公共部門,負責輔助、跟進及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教育。

第二條

職責

高等教育局的職責如下:

(一)研究、建議及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公共政策及高等教育制度的措施,並評估其執行的成效;

(二)透過規劃活動及研究高等教育的現代化與多元化,以及考慮其與本地、區域及國際情況的配合,構思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發展及國際化的策略,並提出有關建議;

(三)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的發展,協助提升學術活動的素質和高等教育的學術、教學及研究水平,以及協助持續提升高等教育課程的素質;

(四)促進及跟進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素質保證機制的實施;

(五)籌備政府就高等院校事宜所作決定的支援工作,尤其是關於私立高等院校的設立、認可、章程、組織、運作及關閉的事宜,並對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確認、開始運作、修改、中止和取消組成卷宗及提供意見;

(六)協助高等院校進行績效評鑑,以定期及系統化的形式跟進執行高等教育政策所需的財政、財產及人力資源的管理;

(七)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尤其透過訂定及發佈高等教育學歷審查方面的標準或指引;

(八)支援高等院校的運作,並建議切合高等教育發展及院校正常運作的措施,以及行政、技術和教學的程序;

(九)就私立高等院校的特別支援方式提出建議及跟進有關運作;

(十)參與、協調或支持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或校本部設在外地的高等院校所推動的有關高等教育的研討會或培訓活動,以及提高從事高等教育教學職務的人員或學術研究的人員的素質;

(十一)促進已完成中學教育的學生、擬提升學歷或學術資格及欲進行高等教育學習的市民接受高等教育;

(十二)進行識別急需人才培訓的範疇的研究,以及發佈具高等教育學歷的人士的就業及從事專業工作的資訊;

(十三)促進及支持高等院校學生的流動;

(十四)協調在高等教育領域的本地、區域及國際合作形式,鼓勵及支持文化、科學及科技的交流,並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本地或外地的公、私立院校或實體訂立協議及議定書;

(十五)促進教學活動與研究活動之間的互動,以及向本地社群提供專業服務,藉此在經驗交流和相互援助上建立互惠關係;

(十六)協助高等教育範疇內的文化推廣活動;

(十七)進行及持續更新有關高等教育課程的各項登記,以及為發出執照而作出的私立高等院校的登記;

(十八)組織及持續更新有關高等院校的教學人員、非教學人員、學生、課程計劃,以及高等教育學歷認可的資料庫,並進行相關資料統計;

(十九)促進及支持出版教學及學術著作;

(二十)在與高等教育局有關的高等教育政策、措施及活動方面,確保及協調與傳媒及公眾之間的關係;

(二十一)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素質在外地的形象,並宣傳高等教育局在發展及保證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素質方面的活動;

(二十二)就向高等院校學生提供資訊及輔導的機制,以及尤其是圖書館、閱覽室、研習室、食堂、電腦資源和多媒體工具等關於學術支援、社會文化及康樂方面的設施、基礎建設及其他設備,提供及維持合適的條件;

(二十三)為在高等教育局內運作的或其附屬的委員會或其他實體提供行政及技術輔助;

(二十四)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高等教育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局長和副局長獲賦予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的薪俸點。

二、高等教育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高等院校協調廳;

(二)高等院校學生廳;

(三)高等教育合作與科技廳;

(四)綜合事務廳;

(五)資源及學生福利處。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一、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協調和策劃高等教育局及各附屬單位的整體活動;

(二)編製高等教育局的活動計劃及報告,以及預算建議,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審批;

(三)建議人員的委任,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分配任用;

(四)制定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應遵守的規則或指示;

(五)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任何機構或實體聯繫的事宜上代表高等教育局;

(六)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局長可依法將其職權授予或轉授予其他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局長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指定的一名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務時間較長者代任。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副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三)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第六條

高等院校協調廳

一、高等院校協調廳具下列職權:

(一)審議有關高等院校教學人員資格、公立高等院校非教學人員及領導人員的薪酬及福利制度,並發出意見書;

(二)在其職權範圍內,跟進高等院校對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規定的遵守;

(三)協調高等院校發展的聯合計劃;

(四)向高等教育委員會提供技術輔助。

二、高等院校協調廳設有:

(一)高等教育素質保證處;

(二)研究規劃處。

第七條

高等教育素質保證處

高等教育素質保證處具下列職權:

(一)就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開始運作、修改、中止及取消組成卷宗及提供意見;

(二)就校本部設於外地的高等院校所提出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辦課程的許可及確認申請組成卷宗及作出報告;

(三)分析高等院校的年度報告,並呈交監督實體審批;

(四)定期進行核查,以跟進高等教育課程的運作;

(五)跟進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素質保證機制的運作,尤其是院校及課程的評鑑,並於每年公佈有關結果;

(六)促進設立用以加強及改善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教育素質的機制;

(七)推動高等院校根據素質評鑑參數進行和完善自我評估,尤其是評估其所提供的教育、教學人員的資格、設施和設備的配合、機構組織能力、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水平,以及國際和公眾對其所提供教育的重要性的認同。

第八條

研究規劃處

研究規劃處具下列職權:

(一)對推動高等教育及其策略性發展作出研究和發出意見書,推動發展和實施創新計劃,以及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教育;

(二)確保收集、處理和製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有關的統計資料,尤其是關於學生的入學、就讀、學業成績、就業、教學人員的數目和資格、獲許可開辦的課程的性質和其多元化的發展;

(三)設立及維護用於收集、處理和更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提供或從外地取得的高等教育資料的架構;

(四)協助每年出版高等教育局活動報告;

(五)協調及推動出版高等教育局範疇及高等教育事宜的刊物。

第九條

高等院校學生廳

一、高等院校學生廳具職權在高等教育的範疇內跟進及支援學生個人發展及學生社團,以及支援及推動高等教育領域課程以外的學術、文化、科學、體育、社會及康樂方面的延伸活動。

二、高等院校學生廳設有:

(一)高等院校學生輔助處;

(二)大學生中心,等同處級部門。

第十條

高等院校學生輔助處

高等院校學生輔助處具下列職權:

(一)促進及支持有助於學生全人發展的多元化的活動及計劃;

(二)發展加強高等院校學生對本地和國家的歸屬感及認同感的活動或計劃;

(三)鼓勵及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學生在本地及外地的結社活動,並促進組織及持續更新相關資料庫;

(四)促進及支持學生社團與本地及外地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五)策劃及執行有助於學生社團發展的措施,並對其開展的活動提供財政援助或建議。

第十一條

大學生中心

一、大學生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促進與本地社區有聯繫的高等教育局活動,尤其是各項服務的查詢與申請;

(二)促進學生在國際間的實際流動,尤其是本地和外地學生之間關於增加學習經驗的交流與合作;

(三)發展升學及就業準備活動,更新及提供最新的相關資訊;

(四)組織或鼓勵學生參與高等教育範疇的本地及國際比賽;

(五)提供有助於學生社團發展會務及舉辦活動的條件及資源。

二、大學生中心由一名中心主任領導,為一切法律效力,主任的官職等同於處長。

第十二條

高等教育合作與科技廳

高等教育合作與科技廳具下列職權:

(一)促進及拓展與內地和外地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研究實體及其他與科學及技術有關的機構的合作;

(二)推動及支持開展高等教育領域關於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的本地、區域及國際性的合作項目,尤其推動高等院校在各類區域合作機制當中發揮其作用,並在其參與過程中提供適當協助和進行協調;

(三)鼓勵高等院校與外地高等院校和研究實體在開展課程方面的合作,以促進課程的多樣化;

(四)跟進高等院校實施科學和技術發展的公共政策,並進行有助於制定相關公共政策的研究;

(五)促進加強和充分發揮高等院校在本地、區域及國際間有關科學、技術、創新及知識的推廣策略;

(六)鼓勵及支持在高等教育領域上的交流活動和科研創新性項目的開展,推動高等院校與企業和科研實體鏈結,倡導產業、學術及研究的結合;

(七)推動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學生在高等教育領域上的研究和創新,並在研究成果的發佈、傳播及運用方面提供協助。

第十三條

綜合事務廳

一、綜合事務廳的職權為組織及管理人力、財政、財產資源,協調各項資訊設備和系統的發展、維護及應用,以及協調高等教育局的其他輔助活動,而該等活動並非屬其他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

二、綜合事務廳設有:

(一)法律及翻譯處;

(二)行政財政處;

(三)資訊處。

第十四條

法律及翻譯處

法律及翻譯處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高等教育局職責範圍內的法律、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草擬工作;

(二)確保上項所指規範性文件的草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制的協調;

(三)就完善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的法例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使高等教育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經濟和社會發展及高等教育體系國際化和共融的需要;

(四)確保在簽訂與高等教育局職責有關的協議、議定書及合同的範圍內提供法律輔助;

(五)應上級的要求,就高等教育局職責範圍內以及與高等院校相關的事宜發出法律意見書及報告書;

(六)審議聲明異議及上訴;

(七)在高等教育局職責範圍內組成處罰卷宗,並建議應採取的相應處罰措施;

(八)提供法律技術支援,並跟進高等教育局參與的法律程序;

(九)協調及執行翻譯工作,尤其是翻譯高等教育局職責範圍內的研究、意見書、報告、法規及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行政財政處

行政財政處具下列職權:

(一)促進持續優化及簡化行政運作,改善組織素質及績效,以及定期評估有關成效;

(二)負責有關高等教育局人力資源的規劃、招聘、培訓及行政管理工作;

(三)負責有關人事管理的活動,尤其是更新個人檔案,並發出有關內容的證明書;

(四)負責一般文書處理及相關登記工作;

(五)運用所具備的資源建立總檔案庫及維持其運作;

(六)負責總務的運作,以及管理分配予高等教育局的車隊;

(七)編製年度預算及其修改,並確保其執行;

(八)編製年度管理帳目及有關報告;

(九)負責會計和出納活動;

(十)參與編製有關高等教育範疇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並跟進其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高等教育局獲給予的常設基金的監管工作;

(十二)負責物資供應及管理的職能,以及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的文書處理;

(十三)收取一切來自手續費、共同分享和費用的收入,並將之交予財政局;

(十四)管理動產及不動產,確保分配予高等教育局的各項設施及設備的保存、安全和保養,以及跟進由財政局提供用於高等教育活動的公共設施及設備的管理和保存;

(十五)編製及持續更新部門財產清冊;

(十六)向高等教育委員會及其他實體提供依法應由高等教育局負責提供且不屬其他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行政輔助。

第十六條

資訊處

資訊處具下列職權:

(一)設計適合資訊流通合理化及高等教育局履行職責的自動化資訊處理系統;

(二)持續監察和評估資訊系統,以確保實際符合高等教育局的總體目標和各附屬單位的特定目標;

(三)研究並建議取得資訊設備及有關程式,以及根據設備的用途訂定取得資訊設備消耗品應遵從的技術準則;

(四)制定保障資訊保密所需的安全守則,以及管理所有資訊使用者的密碼;

(五)在遵守所需的安全標準的情況下,研究及進行資訊移轉的工作,以及網絡及應用程式連接的工作;

(六)根據使用者的需要,推動培訓及優化活動;

(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機構和部門內的資訊中心合作,以促進各種資訊處理方法的兼容性及推行電子政務。

第十七條

資源及學生福利處

資源及學生福利處具下列職權:

(一)評估高等院校的學生福利服務的素質;

(二)評估高等院校學生福利的基礎設施及設備網絡,並建議其優化或調整所需的措施;

(三)研究和準備有關提供支援學生補充服務的議定書和合同,尤其是住宿、膳食、醫療和學生保險方面;

(四)研究高等教育學生福利制度,並參與本地及國際的有關研究及計劃;

(五)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六)向高等教育基金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第三章

人員

第十八條

人員編制

高等教育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十九條

人員制度

高等教育局的人員適用公職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的法例。

第四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二十條

個人資料處理

在遵守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原則的情況下,高等教育局因應執行本行政法規、第10/2017號法律以及補充法例的職權的需要進行個人資料的處理及互聯。

第二十一條

人員的轉入

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按本行政法規附件中的高等教育局人員編制,相應轉入高等教育局局長及副局長的職位,該等人員的定期委任則維持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

二、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編制的人員,按原有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高等教育局人員編制內的職位。

三、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新架構,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轉入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五、以派駐或徵用的方式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人員,其在高等教育局內的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為職程效力,其提供服務的時間計算入原職位服務時間內。

六、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本條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第二十二條

開考

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設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條

更新提述

法律、規章或合同的規定所載的有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及其主任、副主任的提述,經作出必要的配合後,分別視為對高等教育局及其局長、副局長的提述。

第二十四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分配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本年度的撥款以及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二十五條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25/2001號行政法規第35/2001號行政法規第24/2004號行政法規第25/2004號行政法規第16/2007號行政法規第23/2010號行政法規第26/2013號行政法規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18/2016號行政法規第27/2016號行政法規第29/2016號行政法規第6/2017號行政法規第15/2018號行政法規第16/2018號行政法規第20/2018號行政法規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28/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修改如下:

“附件五

(第五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高等教育局;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十八)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

(十九)文化產業基金;

(二十)高等教育基金。”

第二十六條

廢止

廢止:

(一)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

(二)第6/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設立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

第二十七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高等教育局人員編制

(第十八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4
處長 8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11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3
教學人員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1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1
技術員 5 技術員 15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8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11
總數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