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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設立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委員會為一諮詢機構,旨在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及推動婦女和兒童政策,並監察有關的執行情況。
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一)維護婦女和兒童應享有的機會、權利及尊嚴;
(二)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構思及推動關於婦女和兒童事務的政策、措施;
(三)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同施政領域中的婦女和兒童政策提出意見、建議;
(四)積極聯繫並促進各公共部門及私人實體的協作,以共同推動相關研究和資料搜集工作,提升婦女和兒童福祉;
(五)推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婦女和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的有效落實。
一、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五)勞工事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六)治安警察局局長或其代表;
(七)衛生局局長或其代表;
(八)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或其代表;
(九)最多十五名來自婦女、兒童及青少年、教育、文化、就業、醫療衛生、社會服務等範疇依法成立的社團的代表;
(十)最多五名在上項所指範疇被公認為傑出的社會人士。
二、根據所討論事宜的性質,主席可邀請其他人士或實體代表參與委員會會議。
一、上條第一款(三)、(九)和(十)項所指委員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二、根據上款規定委任的委員的任期為兩年。
一、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全體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全體會議的議程;
(四)行使本行政法規、其他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副主席。
副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在主席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委員具下列權利及義務:
(一)出席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及其所屬專責小組的會議;
(二)提出屬委員會職責的建議;
(三)參與委員會通過的相關工作。
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
一、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特別會議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要求召開。
一、委員會可在其職責範圍內設立專責小組,以對不同議題進行研究、跟進並提出建議。
二、專責小組由委員會成員、公共部門代表、社團代表及相關界別的專業人士組成。
三、專責小組成員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出席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會議的委員會成員及其他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社會工作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財政輔助。
撤銷婦女事務委員會。
原分配予婦女事務委員會的財產轉移予委員會,且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婦女事務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提述。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經第1/2010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婦女事務委員會》。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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