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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六十六條,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經第6/2005號行政法規設立的“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的名稱改為“婦女事務委員會”。
二、在法律及規章的條文中對“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婦女事務委員會”的提述。
經第1/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修改如下:
一、 ......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當社會文化司司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三)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及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各一名;
(四) ......
(五)專業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
二、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 ......
一、上條第一款(四)及(五)項所指成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
二、 ......
一、 ......
二、專責委員會可由委員會成員、公共部門代表、非政府組織代表及相關界別的專業人士組成,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一、 ......
(一) ......
(二) ......
(三) ......
二、秘書長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任期兩年,可續期。
三、為着報酬的效力,全職擔任職務的秘書長等同廳長級,收取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中表二所載薪俸點的報酬。
四、秘書長得以兼任制度執行職務,其報酬於委任批示內定明。
五、(原第三款)
一、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成員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二、...... ”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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