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2016運動會」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00,000枚 |
三元 | 500,000枚 |
四元五角 | 500,000枚 |
五元五角 | 5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二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訂立提供「複式記帳電腦解決方案顧問」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5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5,775,000.00(澳門幣伍佰柒拾柒萬伍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5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653,000.00 |
2015年 | $ 790,000.00 |
2016年 | $ 4,332,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99、次項目1.012.015.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輕軌氹仔線——設立輕軌車站之供水系統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輕軌氹仔線——設立輕軌車站之供水系統工程」的合同,金額為$8,701,318.00(澳門幣捌佰柒拾萬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4,356,640.00 |
2017年 | $ 4,344,678.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51.30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利比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項目代建——工料測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比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項目代建——工料測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1,000,000.00(澳門幣肆仟壹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25,000,000.00 |
2017年 | $ 11,900,000.00 |
2018年 | $ 4,10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2.020.161.1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羅兵咸永道(澳門)有限公司提供「2015年10月至2018年7月巴士班次數據作獨立分析及評估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羅兵咸永道(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2015年10月至2018年7月巴士班次數據作獨立分析及評估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300,000.00(澳門幣伍佰叁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219,000.00 |
2017年 | $ 2,040,500.00 |
2018年 | $ 2,040,5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日麗汽車美容及用品有限公司提供「體育局管轄的路環小型賽車場之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麗汽車美容及用品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體育局管轄的路環小型賽車場之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969,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陸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323,000.00 |
2017年 | $ 1,984,500.00 |
2018年 | $ 661,5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體育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環“崗頂”傳染病康復中心改建及擴建工程設計圖則之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9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9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689,815.00(澳門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 4,441,435.30 |
2010年 | $ 3,172,453.70 |
2011年 | $ 2,537,963.00 |
2012年 | $ 1,268,981.50 |
2016年 | $ 1,268,981.50 |
二、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4.020.016.1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2地段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6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949,000,000.00(澳門幣壹拾玖億肆仟玖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324,000,000.00 |
2013年 | $ 192,124,733.34 |
2014年 | $ 146,203,674.30 |
2015年 | $ 349,932,601.56 |
2016年 | $ 485,000,000.00 |
2017年 | $ 451,738,990.80 |
二、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50.04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路氹汽車檢驗中心建造工程(第二期)」的合同,已獲第19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3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28,843,098.10(澳門幣貳億貳仟捌佰捌拾肆萬叁仟零玖拾捌元壹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9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93,132,471.60 |
2014年 | $ 131,202,432.43 |
2015年 | $ 4,134,351.33 |
2016年 | $ 373,842.74 |
二、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8.051.224.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景福工程(澳門)有限公司提供「關閘廣場地下公共客運總站道路交通及候車環境整治工程——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景福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關閘廣場地下公共客運總站道路交通及候車環境整治工程——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510,0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壹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3,255,000.00 |
2017年 | $ 2,604,000.00 |
2018年 | $ 651,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8.090.418.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5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敬老金的金額調整為每年$8,000.00(澳門幣捌仟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及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第9/2013號行政法規及第1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幣九十一萬三千六百元及一百萬七千九百元;
(二)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二十二萬六千元;
(三)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幣一萬八千四百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幣二萬零五百元;
(三)中學教育:澳門幣二萬二千八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