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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7,500,000.00(澳門幣柒佰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7,500,000.00 | |
總收入 | 7,500,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1-00-00-00-00 | 人員 | ||
01-01-00-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1-00-00 |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
1-02-1 | 01-01-01-01-00 | 薪俸或服務費 | 500,000.00 |
01-01-02-00-00 | 編制以外人員 | ||
1-02-1 | 01-01-02-01-00 | 報酬 | 1,500,000.00 |
01-01-03-00-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1-02-1 | 01-01-03-01-00 | 報酬 | 500,000.00 |
01-01-05-00-00 | 臨時人員工資 | ||
1-02-1 | 01-01-05-01-00 | 工資 | 500,000.00 |
1-02-1 | 01-01-06-00-00 | 重疊薪俸 | 400,000.00 |
01-01-07-00-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1-02-1 | 01-01-07-00-99 | 其他 | 1,500,000.00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1-02-1 | 02-03-01-00-05 | 各類資產 | 2,100,000.00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500,000.00 |
總開支 | 7,500,000.00 |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代任廉政專員:關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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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提供「複式記帳電腦解決方案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訂立提供「複式記帳電腦解決方案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775,000.00(澳門幣伍佰柒拾柒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443,000.00 |
2015年 | $ 4,332,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1.012.015.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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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成龍工程有限公司/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25,886,800.00(澳門幣叁億貳仟伍佰捌拾捌萬陸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95,000,000.00 |
2015年 | $ 110,000,000.00 |
2016年 | $ 120,886,8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0、次項目5.020.154.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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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提供「路環九澳空氣質量監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環九澳空氣質量監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342,000.00(澳門幣肆佰叁拾肆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2,868,000.00 |
2015年 | $ 1,474,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1、次項目8.044.102.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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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Consortium CESL ASIA — INDAQUA — TONG FANG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設計、供應及安裝第1組除臭系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ortium CESL ASIA — INDAQUA — TONG FANG訂立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設計、供應及安裝第1組除臭系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530,570.00(澳門幣壹仟捌佰伍拾叁萬零伍佰柒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2,971,399.00 |
2015年 | $ 5,559,171.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8.044.075.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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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MGI (Far East) Limited執行「中央手術室升級及更新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GI (Far East) Limited訂立執行「中央手術室升級及更新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4,059,299.00(澳門幣肆仟肆佰零伍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28,638,544.35 |
2015年 | $ 15,420,754.65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9、次項目4.020.07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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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HKS設計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就離島醫療綜合體設計提供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KS設計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就離島醫療綜合體設計提供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7,605,264.00(澳門幣貳仟柒佰陸拾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5,776,401.00 |
2015年 | $ 14,870,035.00 |
2016年 | $ 2,783,531.00 |
2017年 | $ 2,783,531.00 |
2018年 | $ 1,391,766.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4.020.071.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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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氹仔湖畔花園至龍環葡韻步行徑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湖畔花園至龍環葡韻步行徑工程」的合同,金額為$77,571,243.00(澳門幣柒仟柒佰伍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30,000,000.00 |
2015年 | $ 32,000,000.00 |
2016年 | $ 15,571,243.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1、次項目8.051.217.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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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HKSYSTEMS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預印卡及相關配套」,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KSYSTEMS系統(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預印卡及相關配套」的合同,金額為$3,619,875.00(澳門幣叁佰陸拾壹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206,625.00 |
2016年 | $ 1,206,625.00 |
2017年 | $ 1,206,625.00 |
二、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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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B區臨時明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B區臨時明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2,535,364.00(澳門幣壹仟貳佰伍拾叁萬伍仟叁佰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8,000,000.00 |
2015年 | $ 4,535,364.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4、次項目8.044.12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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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慧科訊業有限公司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28,000.00(澳門幣貳佰零貳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676,000.00 |
2015年 | $ 1,352,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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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童軍總會承辦2014/2015學年「國防教育營」活動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童軍總會訂立承辦2014/2015學年「國防教育營」活動的合同,金額為$13,460,276.00(澳門幣壹仟叁佰肆拾陸萬零貳佰柒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7,000,000.00 |
2015年 | $ 6,460,276.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四組「青年廳」內經濟分類「02.03.09.00.03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C&C安全印務(澳門)有限公司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護照本子及製作物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C安全印務(澳門)有限公司訂立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護照本子及製作物料」的合同,金額為$105,630,000.00(澳門幣壹億零伍佰陸拾叁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6,000,000.00 |
2015年 | $ 24,907,500.00 |
2016年 | $ 24,907,500.00 |
2017年 | $ 24,907,500.00 |
2018年 | $ 24,907,5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八章「身份證明局」內經濟分類「02.02.04.00.00辦事處消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相等於登記部門及公證部門每月收到的手續費百分之十五的收入撥歸法務公庫。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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