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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關福利會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84,235.46(澳門幣捌拾捌萬肆仟貳佰叁拾伍元肆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884,235.46 | |
總收入 | 884,235.4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884,235.46 |
總開支 | 884,235.46 | ||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於海關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海關關長 徐禮恆——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賴敏華——秘書: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 周見靄——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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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監獄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223,460.46(澳門幣貳佰貳拾貳萬叁仟肆佰陸拾元肆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223,460.46 | |
總收入 | 2,223,460.4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223,460.46 |
總開支 | 2,223,460.46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於澳門監獄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李錦昌——委員:Manuel João Vasques Ferreira da Costa,黃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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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大熊貓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1,094.89(澳門幣柒萬壹仟零玖拾肆元捌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71,094.89 | |
總收入 | 71,094.8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3-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71,094.89 |
總開支 | 71,094.89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委員:林紹源,郭忠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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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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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批准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垃圾收集中心建造工程、一期基坑支護工程、區域供冷建造工程」合作協議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對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垃圾收集中心建造工程、一期基坑支護工程、區域供冷建造工程」負擔的分段支付,金額為$124,962,833.16(澳門幣壹億貳仟肆佰玖拾陸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壹角陸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19,325,454.29 |
2013年 | $ 5,637,378.87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03.00.00.10、次項目3.021.158.62「垃圾收集中心——工程」,金額為$2,121,555.39(澳門幣貳佰壹拾貳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叁角玖分);
經濟分類07.03.00.00.10、次項目3.021.158.60「一期基坑支護——工程」,金額為$12,215,255.74(澳門幣壹仟貳佰貳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柒角肆分);
經濟分類07.03.00.00.10、次項目3.021.158.61「區域供冷——工程」,金額為$104,988,643.16(澳門幣壹億零肆佰玖拾捌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壹角陸分)。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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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石排灣公園興建停車場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園興建停車場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10,809,239.00(澳門幣壹億壹仟零捌拾萬玖仟貳佰叁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60,000,000.00 |
2013年 | $ 50,809,239.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8.051.100.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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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
二、廢止第38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家團成員人數 |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 |
1 | $ 3,360.00 |
2 | $ 6,200.00 |
3 | $ 8,550.00 |
4 | $ 10,390.00 |
5 | $ 11,730.00 |
6 | $ 13,070.00 |
7 | $ 14,410.00 |
8人或以上 | $ 15,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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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24,248.31(澳門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叁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224,248.31 | |
總收入 | 1,224,248.3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224,248.31 |
總開支 | 1,224,248.31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少澤——副主席:張玉英——秘書: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委員:Jaime Diamantino Hyndman Amarante(財政局代表); Adriano Marques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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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同善堂120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 200,000枚 |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三元五角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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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傳說與神話 十——牛郎織女」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 200,000枚 |
一元五角 | 200,000枚 |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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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3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9號牌照的標題修改如下:
“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附於第3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9號牌照的第一條款修改如下: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2樓A-F、K、L及N座,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4228(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martone — Comunicações Móveis, S.A.”(英文名稱為“Smartone — Mobile Communications (Macau), Limited”),建立及營運:
(1)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2)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以下服務:
i) 跨域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ii)本地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上款(1)項所指的服務在以下相應的頻段內運作:
890 - 915 MHz / 935 - 960 MHz
1920 - 1980 MHz / 2110 - 2170 MHz
(三)第(一)款(2)項所指的服務在以下相應的頻段內運作:
890 - 915 MHz / 935 - 960 MHz
1710 - 1785 MHz / 1805 - 1880 MHz
(四)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五)跨域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是指外地流動電信網絡的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的用戶,當其逗留澳門期間,可使用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包括語音、數據及增值服務。
(六)第(一)款(2)項ii)分項所指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提供本地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於2012年12月31日終止。”
三、附於第3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9號牌照的第八條款第(一)款(6)項修改如下:
“(6)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WCDMA及GSM系統的技術規格;”
四、附於第3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9號牌照的第十條款修改如下:
“十、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為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尤其是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以及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五、在附於第3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9號牌照的第十二條款內增加第(三)款,內容如下:
“(三)持牌人必須為採用WCDMA系統及GSM系統所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設立獨立帳目,並於上款的期限內提交。”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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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2/2007號牌照的標題修改如下:
“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2/2007號牌照的第一條款修改如下: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8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4212(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utchison - Telefone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Hutchison Telephone (Macau)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營運:
(1)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2)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以下服務:
i) 跨域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ii)本地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上款(1)項所指的服務在以下相應的頻段內運作:
890 - 915 MHz / 935 - 960 MHz
1920 - 1980 MHz / 2110 - 2170 MHz
(三)第(一)款(2)項所指的服務在以下相應的頻段內運作:
890 - 915 MHz / 935 - 960 MHz
1710 - 1785 MHz / 1805 - 1880 MHz
(四)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五)跨域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是指外地流動電信網絡的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的用戶,當其逗留澳門期間,可使用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包括語音、數據及增值服務。
(六)第(一)款(2)項ii)分項所指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提供本地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於2012年12月31日終止。”
三、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2/2007號牌照的第八條款第(一)款(6)項修改如下:
“(6)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WCDMA及GSM系統的技術規格;”
四、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2/2007號牌照的第十條款修改如下:
“十、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為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尤其是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以及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五、在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2/2007號牌照的第十二條款內增加第(三)款,內容如下:
“(三)持牌人必須為採用WCDMA系統及GSM系統所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設立獨立帳目,並於上款的期限內提交。”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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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7號牌照的標題修改如下:
“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附於第1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7號牌照的第一條款修改如下: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拉哥斯街電訊綜合大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342(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英文名稱為“Macau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營運:
(1)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2)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以下服務:
i)跨域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ii)本地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上款(1)項所指的服務在以下相應的頻段內運作:
890 - 915 MHz / 935 - 960 MHz
1920 - 1980 MHz / 2110 - 2170 MHz
(三)第(一)款(2)項所指的服務在以下相應的頻段內運作:
890 - 915 MHz / 935 - 960 MHz
1710 - 1785 MHz / 1805 - 1880 MHz
(四)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五)跨域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是指外地流動電信網絡的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的用戶,當其逗留澳門期間,可使用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包括語音、數據及增值服務。
(六)第(一)款(2)項ii)分項所指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提供本地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於2012年12月31日終止。”
三、附於第1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7號牌照的第八條款第(一)款(6)項修改如下:
“(6)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WCDMA及GSM系統的技術規格;”
四、附於第1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7號牌照的第十條款修改如下:
“十、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為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尤其是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以及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五、在附於第1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7號牌照的第十二條款內增加第(三)款,內容如下:
“(三)持牌人必須為採用WCDMA系統及GSM系統所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設立獨立帳目,並於上款的期限內提交。”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氹仔輕軌站升降機及扶手電梯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氹仔輕軌站升降機及扶手電梯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97,503.00(澳門幣玖拾玖萬柒仟伍佰零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66,250.60 |
2013年 | $ 332,501.20 |
2014年 | $ 332,501.20 |
2015年 | $ 166,25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8.051.200.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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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捐血中心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捐血中心「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2,385,610.00(澳門幣貳佰叁拾捌萬伍仟陸佰壹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463,869.00 |
2013年 | $ 795,203.00 |
2014年 | $ 795,203.00 |
2015年 | $ 331,335.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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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A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A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8,217,969.50(澳門幣叁仟捌佰貳拾壹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9,000,000.00 |
2013年 | $ 19,217,969.5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7、次項目8.051.171.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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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得寶國際有限公司執行「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得寶國際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28,000,000.00(澳門幣肆億貳仟捌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21,000,000.00 |
2013年 | $ 164,352,000.00 |
2014年 | $ 142,648,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6、次項目8.051.205.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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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網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網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068,850.00(澳門幣叁佰零陸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2,045,900.00 |
2013年 | $ 1,022,95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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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奧斯——得寶合作經營體執行「司法警察局新華大廈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奧斯——得寶合作經營體訂立執行「司法警察局新華大廈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15,282,200.00(澳門幣壹億壹仟伍佰貳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00,000,000.00 |
2013年 | $ 15,282,2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二章「司法警察局」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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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興建石排灣公園停車場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興建石排灣公園停車場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56,000.00(澳門幣貳佰貳拾伍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128,000.00 |
2013年 | $ 1,128,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8.051.100.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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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聯營體執行「C370——輕軌一期氹仔口岸段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聯營體訂立執行「C370——輕軌一期氹仔口岸段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671,200,000.00(澳門幣陸億柒仟壹佰貳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31,000,000.00 |
2013年 | $ 272,176,000.00 |
2014年 | $ 150,792,000.00 |
2015年 | $ 117,232,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9、次項目8.051.214.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5,784,871.23(澳門幣肆仟伍佰柒拾捌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貳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5,784,871.23 | |
總收入 | 45,784,871.2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6-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5,784,871.23 |
總開支 | 45,784,871.23 | ||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杜志文——委員:Eusébio Mendes,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財政局代表)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1,050,623.42(澳門幣貳仟壹佰零伍萬零陸佰貳拾叁元肆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1,050,623.42 | |
總收入 | 21,050,623.4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1,050,623.42 |
總開支 | 21,050,623.42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副院長:殷磊——秘書長:陳偉翔——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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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經第170/2011號及第4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內增加第二款及第五款,行文如下:
“二、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六十五歲的受益人的養老金金額不被納入在上款所指的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的計算內。
五、為着計算租金的效力,當家團每月總收入低於上款所指的維持生計的開支金額時,則以該開支金額作為家團的每月總收入。”
二、上述批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相應轉為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對重新編號前的規定的援用,視為援用重新編號後的相應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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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2號行政法規《機場合格審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根據第18/2012號行政法規《機場合格審定》簽發的機場許可證件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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