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負責分析給予第13/2010號法律《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第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支付在法院的代理費用形式的司法援助的申請,並發表意見。
三、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該等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在公認具公民品德的人士中選任,並指定一名主席。
四、主席可邀請其認為對工作有利的其他人士出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五、委員會為執行第13/2010號法律《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有需要時及在主席召集時舉行會議。
六、委員會成員及第四款所指獲邀人士因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七、行政暨公職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八、委員會的運作費用,由行政暨公職局承擔。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栢誠(亞洲)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馬會輕軌站綜合交通整體規劃研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53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813,000.00(澳門幣陸佰捌拾壹萬叁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3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3,065,850.00 |
2011年 | $ 3,747,15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6、次項目8.051.148.2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右丙氧吩具有心臟毒性,近期亦有醫學研究指出此物質用於止痛的效益遠低於其帶來的風險;
鑑於眾多國家或地區已禁止含右丙氧吩成份藥物的銷售;
最後,亦鑑於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生命及健康作出保護的必要性;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任何含有右丙氧吩的藥物或原料進口。
二、上款所指的禁止不包括用於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藥物或原料。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待決的進口申請。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641,291.20(澳門幣陸拾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貳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641,291.20 | |
總收入 | 641,291.2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41,291.20 |
總開支 | 641,291.20 |
二零一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姚汝祥、李萊德、王宗德、馮國康、林淑源、林日初、莫志偉、蕭婉儀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
二、廢止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三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7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家團成員人數 |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 |
1 | $ 3,000.00 |
2 | $ 5,210.00 |
3 | $ 7,340.00 |
4 | $ 9,060.00 |
5 | $ 10,710.00 |
6 | $ 11,920.00 |
7 | $ 13,130.00 |
8人或以上 | $ 14,3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