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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於二零一零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澳門幣三萬元,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一零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澳門幣五萬元,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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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一台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一台車輛」,金額為$1,709,0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萬零玖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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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浪濤行提供「體育發展局轄下游泳池救生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浪濤行訂立提供「體育發展局轄下游泳池救生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369,560.00(澳門幣壹仟貳佰叁拾陸萬玖仟伍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288,496.00 |
2010年 | $ 6,184,780.80 |
2011年 | $ 4,896,283.2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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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澳門化工醫藥氣體公司供應「醫療及化驗用氣體」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化工醫藥氣體公司訂立供應「醫療及化驗用氣體」的合同,金額為$5,606,560.00(澳門幣伍佰陸拾萬零陸仟伍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233,606.70 |
2010年 | $ 2,803,280.00 |
2011年 | $ 2,569,673.3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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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14,650,862.00(澳門幣壹仟肆佰陸拾伍萬零捌佰陸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2,441,810.30 |
2010年 | $ 12,209,051.7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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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供應「抗流感病毒藥物」,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供應「抗流感病毒藥物」的合同,金額為$3,293,233.00(澳門幣叁佰貳拾玖萬叁仟貳佰叁拾叁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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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Agência Comercial de Automóveis Nova Howell, Limitada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客車及客貨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Agência Comercial de Automóveis Nova Howell, Limitada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客車及客貨車」的合同,金額為$1,815,8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壹萬伍仟捌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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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栢誠(亞洲)有限公司提供「馬會輕軌站綜合交通整體規劃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栢誠(亞洲)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馬會輕軌站綜合交通整體規劃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813,000.00(澳門幣陸佰捌拾壹萬叁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021,950.00 |
2010年 | $ 5,791,05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0、次項目8.051.148.2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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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聯營公司提供「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和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監察之延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聯營公司提供「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和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監察之延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601,0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萬壹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867,000.00 |
2010年 | $ 1,734,00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4、次項目8.090.208.2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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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日豐車行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十二台五座位客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十二台五座位客車」的合同,金額為$1,823,5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貳萬叁仟伍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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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億迅(香港)有限公司供應「政府資訊中心綜合資訊系統」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6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1,820,0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捌拾貳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6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8年 | $ 6,424,000.00 |
2010年 | $ 5,396,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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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興明亞洲(澳門)制作有限公司向民政總署供應「活動表演舞台組合一套」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興明亞洲﹙澳門﹚制作有限公司訂立向民政總署供應「活動表演舞台組合一套」的合同,金額為$2,876,143.00(澳門幣貳佰捌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438,071.50 |
2010年 | $ 1,438,071.5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7、次項目7.020.298.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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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兩台運載消防裝備特別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兩台運載消防裝備特別車輛」的合同,金額為$4,730,000.00(澳門幣肆佰柒拾叁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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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資訊推廣有限公司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749,248.00(澳門幣貳佰柒拾肆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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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旅遊局駐中國台灣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遊局駐中國台灣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298,880.00(澳門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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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提供「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926,160.00(澳門幣叁佰玖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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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Glocom Korea Inc.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locom Korea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702,320.00(澳門幣壹佰柒拾萬貳仟叁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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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180,8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捌萬零捌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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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180,8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捌萬零捌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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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790,000.00(澳門幣貳佰柒拾玖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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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Discover Momentum L.L.C.提供「旅遊局駐德語系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iscover Momentum L.L.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德語系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043,040.00(澳門幣壹佰零肆萬叁仟零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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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日豐車行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警用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警用車輛」的合同,金額為$3,902,7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萬貳仟柒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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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Agência Comercial de Automóveis Nova Howell, Limitada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警用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Agência Comercial de Automóveis Nova Howell, Limitada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警用車輛」的合同,金額為$5,653,300.00(澳門幣伍佰陸拾伍萬叁仟叁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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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躍馬車行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重型摩托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躍馬車行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重型摩托車」的合同,金額為$1,056,300.00(澳門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叁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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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聯電腦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供應「中央電腦系統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聯電腦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訂立供應「中央電腦系統及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613,883.00(澳門幣肆佰陸拾壹萬叁仟捌佰捌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384,165.00 |
2010年 | $ 3,229,718.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1.013.228.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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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鑫榮華船舶科技(澳門)有限公司向海關供應「巡邏船及相關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鑫榮華船舶科技(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海關供應「巡邏船及相關設備」的合同,金額為$10,700,000.00(澳門幣壹仟零柒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4,280,000.00 |
2010年 | $ 6,420,00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2.020.087.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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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超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海關供應「車載移動式大體積封裝貨件檢查系統」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超明科技有限公司訂立向海關供應「車載移動式大體積封裝貨件檢查系統」的合同,金額為$23,500,000.00(澳門幣貳仟叁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7,272,500.00 |
2010年 | $ 6,227,50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2、次項目2.020.089.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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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殷理基集團有限公司執行「三盞燈圓形地社區活動中心—民政總署三盞燈服務中心室內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殷理基集團有限公司訂立「三盞燈圓形地社區活動中心—民政總署三盞燈服務中心室內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8,300,000.00(澳門幣貳仟捌佰叁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8,300,000.00 |
2010年 | $ 10,000,00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7.020.268.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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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新城政法區暨孫逸仙大馬路海濱城市設計總顧問技術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新城政法區暨孫逸仙大馬路海濱城市設計總顧問技術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748,207.00(澳門幣壹仟貳佰柒拾肆萬捌仟貳佰零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2,549,641.40 |
2010年 | $ 10,198,565.6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2、次項目8.090.180.2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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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ATAL Engineering Limited/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hnology NV/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Hong Kong) Limited聯營公司執行的「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第二期設計及建造」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1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9,440,000.00(澳門幣貳仟玖佰肆拾肆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1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27,593,000.00 |
2009年 | $ 1,847,00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30、次項目8.044.051.06 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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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保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監獄男倉區第六座1、2、3樓防水及油漆翻新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保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監獄男倉區第六座1、2、3樓防水及油漆翻新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95,0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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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Hume Whitehead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ume Whitehead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188,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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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Myriad Travel Marketing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yriad Travel Marketing訂立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869,6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陸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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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日豐車行有限公司供應「六台雙排座開放式貨斗客貨兩用汽車」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訂立供應「六台雙排座開放式貨斗客貨兩用汽車」的合同,金額為$2,104,960.00(澳門幣貳佰壹拾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052,480.00 |
2010年 | $ 1,052,48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9.00.00.00運輸物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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