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的「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0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996,000.00(澳門幣玖拾玖萬陸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0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9年 | $ 581,000.00 |
2010年 | $ 415,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8.044.058.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的「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校舍大樓連學生宿舍興建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8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66,956,112.00(澳門幣貳億陸仟陸佰玖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8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8年 | $ 80,451,185.70 |
2009年 | $ 144,327,357.00 |
2010年 | $ 42,177,569.3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 07.03.00.00.03、次項目3.021.146.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為“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的職能包括:
(一)收集、分析社會各界對促進本澳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的意見;
(二)在下列範疇構思及建議短、中、長期政策措施:
(1)房地產中介活動;
(2)“樓花”銷售;
(3)租務市場;
(4)房地產稅務;
(5)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的信息披露。
(三)跟進上項所指的政策措施的制訂及實施情況,但以不影響其他公共實體及機構的權限為前提;
(四)因應房地產市場的實際變化情況,就促進本澳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的短、中、長期政策措施向行政長官提供進一步的意見及建議。
三、工作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運輸工務司司長,並由其擔任組長;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當組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行組長職權;
(三)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四)法務局局長;
(五)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六)房屋局局長;
(七)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
(八)財政局容光亮副局長;
(九)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十)運輸工務司司長指定的兩名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十一)物業登記局梁美玲登記官。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工作小組組長的主要職權包括:
(一)召集工作小組會議及定訂會議議程;
(二)邀請其他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參與工作小組的會議,但該等代表無投票權;
(三)向行政長官匯報工作小組的工作情況。
五、工作小組須在本年九月三十日前就第二款(二)項所指的政策措施的構思及建議向行政長官提交初步報告,並須在聽取社會各界對初步報告內容的意見後,於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長官提交總結報告。
六、當工作小組要求時,所有政府部門及機構須提供協助和合作。
七、工作小組的預計存續期為三年,可續期。
八、工作小組組長可透過簽訂合作協議書委託適當的公共部門和實體或私人實體進行相關的調研工作,有關的財務負擔由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預算支付。
九、工作小組成員因參與工作小組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所屬的部門或機構本身預算承擔。
十、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對工作小組的運作提供行政及後勤上必需的支援。
十一、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屬本批示組成部分的、《旅遊稅規章》第七條所指的旅遊稅繳納憑單M/7格式的新式樣。
二、應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起使用本批示核准的式樣履行申報義務。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成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進口表(表B),並以之代替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進口表。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I | II | III |
組別 | 貨物名稱 |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四修訂版) |
A | 活動物 | 第一章 |
牛肉,生鮮或冷藏 | 0201 | |
牛肉,冷凍 | 0202 | |
豬肉,生鮮、冷藏或冷凍 | 0203 | |
綿羊或山羊肉,生鮮、冷藏或冷凍 | 0204 | |
馬、驢、騾或駃騠肉,生鮮、冷藏或冷凍 | 0205 | |
牛、豬、綿羊、山羊、馬、驢、騾或駃騠的食用雜碎,生鮮、冷藏或冷凍 | 0206 | |
第01.05節的家禽肉及食用雜碎,生鮮、冷藏或冷凍 | 0207 | |
其他肉及食用雜碎,生鮮、冷藏或冷凍 | 0208 | |
不帶瘦肉的豬脂肪及家禽脂肪,未煎熬或未經其他方法提煉,生鮮、冷藏或冷凍 | 0209.00.10 | |
肉及食用雜碎,鹽醃、浸鹽水、乾或燻製 | ex. 0210(0210.11.00, 0210.12.00, 0210.19 及 0210.20.00) | |
活魚 | ex. 0301(0301.91.00 至 0301.99) | |
生鮮或冷藏魚,但不包括第03.04節的魚柳及其他魚肉 | 0302 | |
冷凍魚,但不包括第03.04節的魚柳及其他魚肉 | 0303 | |
生鮮、冷藏或冷凍的魚柳及其他魚肉(不論是否剁碎) | 0304 | |
燻鯡魚,包括魚柳 | 0305.42.00 | |
鱈魚,乾,不論是否鹽醃,但非燻製 | 0305.51.00 | |
甲殼動物,活、生鮮、冷藏、冷凍、乾、鹽醃或浸鹽水,不論是否帶殼;帶殼甲殼動物,經蒸煮或水煮,不論是否冷藏、冷凍、乾、鹽醃或浸鹽水;適合供人食用的甲殼動物的幼粉、粗粉及團粒 | ex. 0306(0306.11.00 至 0306.14.00 及 0306.21 至 0306.29.00) | |
軟體動物,活、生鮮、冷藏、冷凍、乾、鹽醃或浸鹽水,不論是否帶殼;水產無脊椎動物,活、生鮮、冷藏、冷凍、乾、鹽醃或浸鹽水,但甲殼及軟體動物除外;適合供人食用的水產無脊椎動物(甲殼動物除外)的幼粉、粗粉及團粒 | ex. 0307(0307.10 至 0307.41, 0307.49.10, 0307.49.20, 0307.51.00, 0307.59.10, 0307.60.10, 0307.60.20, 0307.91 及 0307.99.10 至 0307.99.50) | |
奶類及奶油,非濃縮及不含附加糖或其他甜味料 | 0401 | |
酸牛奶、凝結奶類及奶油、酸乳酪、酸乳酒及其他發酵或酸化奶類及奶油,不論是否濃縮、含附加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或添加水果、硬殼果或可可 | 0403 | |
牛油及其他從奶類提取的脂肪及油;乳醬 | 0405 | |
乳酪(芝士)及凝乳 | ex. 0406(0406.10.00 及0406.30.00至0406.90.00) | |
帶殼禽蛋,鮮、醃製或經烹煮 | 0407 | |
肉、雜碎或血製成的香腸及類似產品;用這些產品製成的調製食品 | 1601 | |
豬腿臀肉(火腿)及其切肉 | 1602.41.00 | |
豬肩胛肉及其切肉,調製或保藏 | 1602.42.00 | |
雪糕及其他冰製食品,不論是否含可可 | 2105.00.00 | |
流動動物園 | 9508.10.20 | |
B | 已變化奶,用於餵養嬰兒(嬰兒奶粉) | 0402.21.20 |
氯化氫(鹽酸);氯磺酸 | 2806 | |
硫酸;發煙硫酸 | 2807.00.00 | |
硼的氧化物;硼酸 | 2810.00.00 | |
商業用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 | 2828.10.00 | |
氰化鈉及氧氰化鈉 | 2837.11.00 | |
氰化鉀及氧氰化鉀及其他除鈉以外的氰化物及氧氰化物 | 2837.19.10, 2837.19.90 | |
無水四硼酸鈉(精煉硼砂) | 2840.11.00 | |
高錳酸鉀 | 2841.61.00 | |
硝酸銀 | 2843.21.00 | |
過氧化氫,不論是否用尿素固化 | 2847.00.00 | |
活性藥物原料 | 2853.00.10 | |
甲苯 | 2902.30.00 | |
1,2,3,4,5,6–六氯環己烷,包括林丹 | 2903.51.10, 2903.51.90 | |
六氯苯及滴滴涕(滴滴涕,1,1,1–三氯–2,2–雙(對氯苯基)乙烷) | 2903.62.10, 2903.62.20 | |
乙氯維諾 | 2905.51.00 | |
二甲酚及其鹽 | 2907.19.10 | |
間苯二酚及其鹽 | 2907.21.00 | |
對苯二酚及其鹽 | 2907.22.00 | |
乙醚 | 2909.11.00 | |
甲醛 | 2912.11.00 | |
丙酮 | 2914.11.00 | |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 2914.12.00 | |
樟腦 | 2914.21.00 | |
苯丙酮(苯基丙–2–酮) | 2914.31.00 | |
不含其他含氧基的芳香酮(其他) | 2914.39.00 | |
乙酸酐 | 2915.24.00 | |
苯甲酸,其鹽及酯 | 2916.31.00 | |
苯乙酸及其鹽 | 2916.34.00 | |
水楊酸及其鹽 | 2918.21.00 | |
鄰乙酰水楊酸(阿斯匹林),其鹽及酯 | 2918.22.00 | |
水楊酸的其他酯及其鹽 | 2918.23.00 | |
安非他明、苄非他明、右苯丙胺、乙非他明、芬坎法明、利非他明、左苯丙胺、美芬雷司及芬特明;其鹽 | 2921.46.00 | |
右丙氧吩及其鹽 | 2922.14.00 | |
安非拉酮、美沙酮及去甲美沙酮;其鹽 | 2922.31.00 | |
鄰氨基苯甲酸(氨茴酸)及其鹽 | 2922.43.00 | |
替利定及其鹽 | 2922.44.00 | |
氧基酸,但含有一種以上含氧基的除外,及其酯;其鹽(其他) | 2922.49.00 | |
甲丙氨脂 | 2924.11.00 | |
炔已蟻胺 | 2924.24.00 | |
格魯米特 | 2925.12.00 | |
芬普雷司及其鹽;美沙酮中間體(4–氰基–2–二甲氨基–4,4–二苯基丁烷) | 2926.30.00 | |
香豆素、甲基香豆素及乙基香豆素 | 2932.21.00 | |
4–丙烯基-1,2–亞甲二氧基苯(異黃樟素) | 2932.91.00 | |
3,4–亞甲二氧基苯甲醛(胡椒醛) | 2932.93.00 | |
4–烯丙基 -1,2–亞甲二氧基苯(黃樟素) | 2932.94.00 | |
四氫大麻酚(所有異構體) | 2932.95.00 | |
二甲基苯基吡唑酮(安替比林)及其衍生物 | 2933.11.00 | |
乙內酰脲及其衍生物 | 2933.21.00 | |
哌啶(六氫吡啶)及其鹽 | 2933.32.00 | |
阿芬太尼、阿尼利定、苯氰米特、溴西泮、地芬諾新、地芬諾酯、地匹哌酮、芬太尼、凱托米酮、哌醋甲酯、噴他左辛、哌替啶、哌替啶中間體A、苯環利定、苯哌利定、哌苯甲醇、氧苯雙哌酰胺、丙吡蘭及三甲利定;其鹽 | 2933.33.00 | |
左非諾及其鹽 | 2933.41.00 | |
丙二酰脲(巴比妥酸)及其鹽 | 2933.52.00 | |
阿洛巴比妥、異戊巴比妥、巴比妥、布他比妥、正丁巴比妥、環己巴比妥、甲苯巴比妥、戊巴比妥、苯巴比妥、仲丁巴比妥、司可巴比妥及乙烯比妥;其鹽 | 2933.53.00 | |
其他丙二酰脲(巴比妥酸)衍生物;其鹽 | 2933.54.00 | |
氯普唑侖、甲氯喹酮、甲喹酮及齊培丙醇;其鹽 | 2933.55.00 | |
氯巴占及甲乙哌酮 | 2933.72.00 | |
阿普唑侖、卡馬西泮、氯氮䓬、氯硝西泮,氯拉䓬酸、地洛西泮、地西泮、艾司唑侖、氯氟䓬乙酯、氟地西泮、氟硝西泮、氟西泮、哈拉西泮、勞拉西泮、氯甲西泮、嗎吲哚、美達西泮、咪達唑侖、硝甲西泮、硝西泮、去甲西泮、奧沙西泮、匹那西泮、普拉西泮、吡咯戊酮、替馬西泮、四氫西泮及三唑侖;其鹽 | 2933.91.00 | |
阿米雷司、溴替唑侖、氯噻西泮、氯惡唑侖、右嗎拉胺、鹵惡唑侖、凱他唑侖、美索卡、惡唑侖、匹莫林、苯甲曲嗪、芬美曲嗪及舒芬太尼;其鹽 | 2934.91.00 | |
磺(酰)胺 | 2935.00.00 | |
天然或合成再製的激素、前列腺素、血栓烷及白細胞三烯;其衍生物及結構類似物,包括主要用作激素的改性鏈多肽 | 2937 | |
天然或合成再製的苷(配糖物)及其鹽、醚、酯及其他衍生物 | 2938 | |
天然或合成再製的植物生物鹼,及其鹽、醚、酯及其他衍生物 | 2939 | |
抗生素 | 2941 | |
活性藥物原料 | 2942.00.10 | |
醫藥品 | 第三十章 | |
礦物或化學氮肥 | 3102 | |
含兩種或三種肥效元素 (即氮、磷、鉀) 的礦物或化學肥料;其他肥料;製成片狀或類似形狀或毛重不超過十公斤包裝的第三十一章各項貨品 | 3105 | |
源自植物的鞣料提煉物;鞣酸(丹寧)及其鹽、醚、酯及其他衍生物 | 3201 | |
合成有機鞣料;無機鞣料;鞣料製品,不論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預鞣用酶製品 | 3202 | |
源自植物或動物的着色料(包括染料提煉物,但不包括動物碳黑),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第三十二章註3所述的源自植物或動物的着色料為基本成份的製品 | 3203 | |
合成有機着色料,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第三十二章註3所述以合成有機着色料為基本成份的製品;用作螢光增白劑或發光劑的合成有機產品,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 | 3204 | |
精油(無萜烯或含萜烯),包括固結物及淨化物;香膏;提取的油樹脂;以冷吸法或浸漬法取得的脂肪、固定油、蠟或類似品中的濃縮精油;精油脫萜烯時所得的萜烯副產品;精油水餾液及水溶液 | 3301 | |
髮用製品(供治療用途) | 3305.10.10, 3305.20.10, 3305.30.10, 3305.90.11, 3305.90.21, 3305.90.91 | |
殺蟲劑、殺鼠劑、殺菌劑、除草劑、抗萌產品及植物生長調節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作零售形狀、零售包裝、製成製劑或製品(例如:經硫磺處理的帶、殺蟲燈芯及蠟燭、捕蠅紙) | 3808 | |
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試劑,不論是否附於襯背上的配製診斷或實驗用試劑,但第30.02或30.06節所列的除外;檢定參照物 | 3822 | |
C | 威米酒(苦艾酒)及其他加植物或芳香物質的用鮮葡萄釀造的酒,以容量計酒精濃度高於或相等於30% | 2205 |
其他發酵飲料(例如:蘋果酒、梨酒及蜂蜜酒);未列名發酵飲料混合物及發酵飲料與不含酒精飲料混合物,以容量計酒精濃度高於或相等於30%,但米酒除外 | 2206 | |
未改性乙醇,以容量計酒精濃度高於或相等於30%;烈酒、利口酒及其他含酒精飲料 | 2208 | |
煙草及煙草代替品,第24.01節所列的原料煙草及煙草廢料除外 | 第二十四章 | |
生產雷射光碟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 | 3903.30.10 | |
生產雷射光碟用聚碳酸脂 | 3907.40.10 | |
乾燥器(其他) | ex. 8419.39.00 | |
雷射光碟汽化系統 | 8424.89.10 | |
雷射光碟上漆系統 | 8424.89.20 | |
雷射光碟用印刷機械 | 8443.19.10 | |
雷射光碟壓合機 | 8465.94.10 | |
母片壓印穿孔機 | 8465.99.10 | |
雷射光碟的壓注模塑系統 | 8477.10.10 | |
感光保護膜製備系統及玻璃碟再循環機器 | 8479.89.20, 8479.89.30 | |
汽化及金屬化機器 | 8479.89.40 | |
雷射光碟原模 | 8480.71.10 | |
電解浸沒機 | 8543.30.10 | |
雷射光速錄像機 | 8543.70.10 | |
母片壓印檢驗器具 | 9031.80.10 | |
雷射光碟檢驗機 | 9031.80.20 | |
拖拉機(第87.09節的拖拉機除外) | ex. 8701(8701.20.00, 8701.30.00及8701.90.00) | |
可運載十人或以上(包括司機)的機動車輛 | 8702 | |
小客車及其他主要設計供載人的機動車輛(第87.02節所列的除外),包括旅行車及賽車 | 8703 | |
載貨用機動車輛 | 8704 | |
特殊用途的機動車輛(例如:搶修車、起重車、消防車、混凝土攪拌車、道路清潔車、灑水車、流動工場車、流動放射線檢查車),但主要設計供載人或載貨的除外 | 8705 | |
裝有引擎的機動車輛底盤,供第87.01至87.05節所列機動車輛用 | 8706 | |
坦克車及其他機動裝甲戰鬥車輛,不論是否裝有武器,及該等車輛的零件 | 8710 | |
電單車(包括機動和腳踏兩用車)及裝有輔助馬達的腳踏車,不論是否配有邊車;邊車(以上所指如專供兒童玩樂的除外) | 8711 | |
全拖車及半拖車;其他非機械推動車輛,手推車除外;其零件 | ex. 8716(8716.10.00 至 8716.40.00, 8716.80.90 及 8716.90.00) | |
D | 電話機,包括用於蜂巢式無線網絡或其他無線網絡的電話機;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影像或其他資料的器具,包括用於有線或無線網絡(例如:局域網或廣域網)的通訊器具,但不包括第84.43、85.25、85.27或85.28節的傳輸或接收器具(在適用的無線電通訊法例中獲豁免站准照或認可的器具除外) | ex. 8517.61.00, ex. 8517.62.40, ex.8517.62.90, 8517.69.10, ex. 8517.69.90 |
無線電廣播或電視的傳輸器具,不論是否裝有接收器具或聲音錄製或重播器具 | 8525.50.00, ex. 8525.60.90 |
|
雷達器具、無線電導航輔助器具及無線電遙控器具 | 8526 | |
專用或主要用於上述器具的零件 | ex. 8517.70.00, ex.8529.90.10, 8529.90.20 |
|
E | 炸藥;煙火產品;火柴;引火合金;某些易燃製品 | 第三十六章 |
武器及彈藥;其零件及附件 | 第九十三章 |
註:“ex.”之意思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