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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工作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十)運輸工務司司長指定的兩名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十一)......。"
二、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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