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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之延期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以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公證書簽訂的且經多次修訂的賽馬經營特許合同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並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末段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賽馬投注經紀業務仍受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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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8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的《預防接種國際證書》式樣,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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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預防接種國際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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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供應「基站設備連安裝」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訂立供應「基站設備連安裝」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042,094.00(澳門幣貳佰零肆萬貳仟零玖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610,000.00
2009年 $ 1,432,094.00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2.010.043.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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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1493(2003)號決議、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1552(2004)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八日第1596(2005)號決議、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1616(2005)號決議、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98(2006)號決議、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第1771(2007)號決議及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1807(2008)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35/200436/200420/200522/200540/20066/200821/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第1552(2004)號決議第1493(2003)號決議第20段至22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而第1596(2005)號決議又決定維持該等措施(儘管在適用對象範圍上有所修改和擴大,且定出了一些可能的例外情況),以及第1616(2005)號決議第1698(2006)號決議第1771(2007)號決議又按照第1596(2005)號決議所作出的修改和擴大,先後將該等措施分別延長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和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鑒於第1493(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已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之第28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

鑒於第1807(2008)號決議決定按照第1596(2005)號決議所作出的修改和擴大將第1493(2003)號決議第20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儘管是次在適用對象範圍上有所改變和限縮;

鑒於有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第1807(2008)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再考慮到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個人或非政府實體。

二、同時禁止向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個人或非政府實體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包括與軍事活動有關的經費籌措和財政援助。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令不適用於為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的軍事活動提供、出售和轉讓武器和相關物資,亦不適用於提供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的軍事活動相關的任何援助、諮詢或訓練。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令亦不適用於:

(一)專門用於支助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或供其使用的軍備和有關物資以及技術訓練和援助;

(二)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從事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純粹為個人使用而暫時出口到剛果民主共和國的防護服用品,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三)供應完全為了人道主義和保護用途的非致命軍事裝備,以及有關的技術援助和訓練,但須事先通知根據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第1533(2004)號決議第8段設立的委會員。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令生效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任何按照前述各款規定進行的軍備和相關物資的發送,須事先通知第四款(三)項所指的委員會。

七、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及前述各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或實體欲呈交通知予上述聯合國委員會,應預先以書面方式向經濟局提交有關申請,經濟局將透過恰當途徑將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八、廢止第1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該批示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

九、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十、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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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伊朗的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1737(2006)號決議、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第1747(2007)號決議及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第1803(2008)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14/200718/200719/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鑒於有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第1803(2008)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再考慮到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相關物資,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三、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伊朗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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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復康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目標是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構思、推行、協調和監察有關殘疾的預防和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及融入社會的政策,以確保上述人士的平等權利,同時肯定其價值和尊嚴。

三、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制訂、計劃、協調及跟進關於殘疾的預防和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及融入社會的政策;

(二)對旨在預防出現肢體、心理及社會殘疾的計劃及工作,尤指在社區教育工作及為市民新開設的服務項目提供意見;

(三)建議立法措施,並參與關於殘疾的預防和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及融入社會的法規草案和具法律性質的行為的分析和擬訂工作;

(四)就為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群和積極參與,尤其是在消除障礙、防止歧視、推行社區復康計劃及促進社會共融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提供意見;

(五)就有助行政當局、非政府組織及其他民間實體之間針對殘疾的預防及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和參與而進行的協調和合作提供建議;

(六)推動、協調或協助進行相關研究,從而優化資源,推行殘疾的預防及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和參與的政策;

(七)製作委員會年度活動報告,並呈交行政長官審議;

(八)就主席委託委員會負責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並提出適當建議。

四、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如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替代主席的職務;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五)衛生局局長;

(六)勞工事務局局長;

(七)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八)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九)體育發展局局長;

(十)法務局局長;

(十一)交通事務局局長;

(十二)復康事務和相關領域組織或機構的最多十五名代表;

(十三)在社會工作和相關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最多五名社會人士。

五、上款(四)項至(十一)項所指委員可由他人代表。

六、第四款(三)項和(十三)項所指委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七、第四款(十二)項所指實體的名單由社會文化司司長訂定,而相關實體的代表則由該實體指定,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八、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有關實體應於其代表喪失代表資格後三十日內,就代表替換事宜通知社會文化司司長。

九、第四款(三)項、(十二)項和(十三)項所指委員的任期為兩年,並可續期。

十、委員會在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集舉行會議,為此,須提前最少四十八小時召集。委員會的運作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十一、委員會可設立專責工作小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專責工作小組的成員可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在社會範疇或相關領域獲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業顧問。

十二、當認為有需要時,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其他社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出席委員會或專責工作小組的會議。

十三、委員會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按勞務提供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和專業顧問取得服務。

十四、所有公共部門、公共和私人實體均有義務與委員會合作,尤其是應委員會的要求就其工作範圍提供資訊。

十五、委員會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的一名秘書提供支援,其任期為兩年,並可續期,且可按兼任制度擔任。

十六、秘書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報酬。*

十七、依法收取出席費須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准。

十八、委員會在支援上、技術上和行政上的輔助,由社會工作局提供,並由該局承擔其運作經費。

十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