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30/2007

刊登日期:

2007.7.25

版數:

5987-5995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747(2007)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14/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737(2006)號決議。
  • 第18/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747(2007)號決議。
  • 第24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隻或飛機將可能有助於濃縮相關活動、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或有助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到伊朗,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
  • 第24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有關材料,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 第19/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803(2008)號決議。
  • 第23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相關物資,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 第29/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的第1929(2010)號決議。
  • 第8/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737(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更新的個人和實體名單。
  • 第10/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核武器問題的第2231(2015)號決議。
  •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747(2007)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代辦公室主任 白麗嫻


    第1747(2007)號決議

    2007年3月24日安全理事會第5647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安理會主席2006年3月29日的聲明(S/PRST/2006/15)和安理會2006年7月31日第1696(2006)號決議和2006年12月23日第1737(2006)號決議,並重申其規定,

    重申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承諾和該條約所有締約國全面遵守其一切義務的必要性,並回顧締約國有權按照該條約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不受歧視地為和平目的進行核能的研究、生產和利用,

    回顧它在第1696(2006)和1737(2006)號決議中對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總幹事的報告表示嚴重關切,

    回顧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007年2月22日的最新報告(GOV/2007/8),並痛惜如報告所示,伊朗未遵守第1696(2006)和1737(2006)號決議,

    強調尋求談判解決辦法保證伊朗的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的政治和外交努力的重要性,注意到這一解決辦法將有利於其他地區的核不擴散努力,歡迎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繼續承諾在歐洲聯盟高級代表的支持下,尋求談判解決,

    回顧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決議(GOV/2006/14),其中確定,解決伊朗核問題有助於全球防擴散努力和實現中東無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包括其運載工具的目標,

    決心採取適當措施落實安理會各項決定,以勸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和1737(2006)號決議和滿足原子能機構的要求,阻止伊朗發展敏感技術來支持它的核和導彈計劃,直至安全理事會認定本該決議的各項目標已經實現,

    回顧要求會員國通力合作,彼此協助,執行安全理事會所決定之辦法,

    關切伊朗的核計劃有擴散危險,以及在這方面,伊朗仍未滿足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要求,仍未遵守安全理事會第1696(2006)號和第1373(2006)號決議的規定,銘記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採取行動

    1. 重申伊朗應不再拖延地採取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第GOV/2006/14號決議所要求的步驟,這些步驟是對伊朗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建立信任和解決懸而未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並為此申明安理會決定伊朗應不再拖延地採取第1737(2006)號決議第2段要求的步驟;

    2. 呼籲所有國家還對從事、直接參加或支持伊朗擴散敏感核活動或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保持警惕和克制,並為此決定所有國家都應將第1737(2006)號決議附件或本決議附件一指認的人,以及安全理事會或第1737(2006)號決議第18段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指認的其他從事、直接參加或支持伊朗擴散敏感核活動或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人,包括通過參與採購第1737(2006)號決議第3段和第4段明文禁止並在其規定措施範圍內的物項、貨物、設備、材料和技術這樣做的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的情況通知委員會,除非這種旅行是為了從事與該決議第3(b)(一)和(二)分段中的物項直接有關的活動;

    3. 強調上段的規定絕不要求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各國在執行上段規定時,應該考慮人道主義因素,包括宗教義務,以及實現本決議和第1737(2006)號決議目標的必要性,包括事關《原子能機構規約》第十五條的情況;

    4. 決定第1737(2006)號決議第12、13、14和15段規定的措施也應適用於本決議附件一所列的人員和實體;

    5. 決定伊朗不得從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地提供、銷售或轉讓武器或有關材料,所有國家都應禁止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從伊朗購置這些物項,不論它們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6. 呼籲所有國家在從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地向伊朗提供、銷售或轉讓《聯合國常規武器登記冊》所界定的任何作戰坦克、裝甲戰鬥車、大口徑火炮系統、作戰飛機、攻擊直升機、軍艦、導彈或導彈系統時,或在向伊朗提供與提供、銷售、轉讓、製造或使用這些物項相關的任何技術援助或訓練、金融援助、投資、中介服務或其他服務時,保持警惕和克制,以防止可導致不穩定的武器積累;

    7. 呼籲所有國家和國際金融機構除人道主義和發展用途外,不再承諾向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提供新的贈款、金融援助和優惠貸款;

    8. 呼籲所有國家在本決議通過後60天內向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為切實執行上文第2、4、5、6和7段採取的措施;

    9. 表示深信,第1737(2006)號決議第2段所述的暫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滿足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提出的要求,將有助於通過外交途徑,談判解決問題,保證伊朗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強調國際社會願積極致力尋求這一解決辦法,鼓勵伊朗按上文的規定,與國際社會和原子能機構重新接觸,並強調此種接觸將對伊朗有益;

    10. 歡迎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繼續承諾在歐洲聯盟高級代表的支持下談判解決這一問題,鼓勵伊朗考慮這些國家於2006年6月提出、經安全理事會第1696(2006)號決議認可、列於本決議附件二的建議(S/2006/521),並讚賞地獲悉對伊朗的這一提議仍然有效,以期達成一項長期全面協定,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與伊朗發展關係和開展合作,並對伊朗核計劃純屬和平性質建立國際信任;

    11. 重決心加強原子能機構的權威,大力支持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發揮作用,讚揚並鼓勵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和秘書處不斷作出專業和公正的努力,在原子能機構框架內解決伊朗所有懸而未決問題,強調,原子能機構作為國際公認有權威依照其《規約》核查遵守保障監督協定,包括不將核材料轉用於非和平用途情況的機構,有必要繼續開展工作,澄清與伊朗核計劃有關的所有懸而未決問題;

    12. 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在60天內提交一份進一步報告,說明伊朗是否已全面地、持續地暫停第1737(2006)號決議所述及的一切活動,以及伊朗遵守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所要求採取的一切步驟以及第1737(2006)號決議和本決議所作其他規定的情況,並同時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此報告,供其審議;

    13. 申明,安理會將根據上文第12段所述在60天內提交的報告,審議伊朗的行動,並申明:

    (a)如果而且只要經原子能機構核實,伊朗已暫停所有濃縮相關和後處理活動,包括研究和開發活動,安理會將暫停執行各項措施,以便能誠意開展談判,早日取得彼此都可接受的結果;

    (b)一旦安理會在接到上文第12段所述報告後,認定並經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確認,伊朗已經全面履行了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為其規定的義務並滿足了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要求,就會終止第1737(2006)號決議第3、4、5、6、7和12段以及上文第2、4、5、6和7段規定的措施;

    (c)如果上文第12段提到的報告表明伊朗未遵守第1737(2006)號決議和本決議,安理會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進一步採取適當措施,勸服伊朗遵守這些決議和滿足原子能機構的要求,並強調,如有必要採取這種補充措施,則須作出進一步的決定;

    14.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附件一

    參與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的實體

    1. 彈藥和冶金工業集團,又稱彈藥工業集團(AMIG)——AMIG是四月七日公司的控股方,四月七日公司因其在伊朗離心機計劃中的作用而成為安全理事會第1737號決議指認對象。AMIG又為國防工業組織(DIO)擁有和控制,DIO是安理會第1737號決議指認的實體。

    2. 伊斯法罕核燃料研究和生產中心(NFRPC)和伊斯法罕核技術中心(ENTC)——隸屬伊朗原子能組織(AEOI)的核燃料生產和採購公司,該公司參與了鈾濃縮相關活動。

    3. Kavoshyar公司——是AEOI的掩護公司。它曾為伊朗核計劃尋購玻璃纖維、真空爐和實驗室設備。

    4. Parchin化學工業——DIO下屬公司,生產彈藥、炸藥以及火箭和導彈使用的固體推進劑。

    5. Karaj核研究中心——隸屬AEOI研究部門。

    6. Novin能源公司——在AEOI內運作,曾為AEOI將資金轉移給伊朗核計劃相關實體。

    7. 巡航導彈工業集團——生產和發展巡航導彈。又稱海防導彈工業集團——負責海軍使用的導彈,包括巡航導彈。

    8. 賽帕銀行(和賽帕國際銀行)——賽帕銀行向航空工業組織(AIO)及其下屬實體提供支助,包括向安全理事會第1737號決議指認的SHIG和SBIG提供支助。

    9. Sanam工業集團——Sanam隸屬AIO,曾為AIO購置用於導彈計劃的設備。

    10. Ya Mahdi工業集團——隸屬AIO,參與導彈設備國際購置活動。

    伊朗革命衛隊實體

    1. Qods航空工業(生產: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降落傘、滑翔傘、電動機等。伊朗革命衛隊聲稱,它正根據其不對稱戰爭理論來使用這些產品。)

    2. Pars航空維修公司(維修伊朗革命衛隊空軍使用的各種飛機,包括MI-171。)

    3. Sho’a’朘隤禳]生產夜視燈。伊朗革命衛隊聲稱,它正根據其不對稱戰爭理論來使用這些產品。)

    參與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的個人

    1. Fereidoun Abbasi-Davani—— MODAFL高級科學家,與應用物理研究所有聯繫,正與Fakhrizadeh密切合作。

    2. Mohsen Fakhrizadeh-Mahabadi,國防和武裝後勤部(MODAFL)高級科學家,物理研究中心(PHRC)前主任。原子能機構要求約談他,以了解PHRC在這個時期的活動,但伊朗拒絕了這一要求。

    3. Seyed Jaber Safdari,納坦茲鈾濃縮設施經理。

    4. Amir Rahimi,伊斯法罕核燃料研究和生產中心主任,該中心隸屬AEOI的核燃料生產和購置公司,該公司參與了與鈾濃縮相關的活動。

    5. Mohsen Hojati—— Fajr工業集團首腦。Fajr工業集團因其在彈道導彈計劃中的作用而成為安全理事會第1737號決議的指認對象。

    6. Mehrdada Akhlaghi Ketabachi—— Shahid Bagheri工業集團(SBIG)首腦。SBIG因其在彈道導彈計劃中的作用而成為安全理事會第1737號決議的指認對象。

    7. Naser Maleki—— Shahid Hemmat 工業集團(SHIG)首腦。SBIG因其在彈道導彈計劃中的作用而成為安全理事會第1737號決議的指認對象。Maleki還是負責監督Shahab-3彈道導彈計劃的MODAFL官員。Shahab-3是伊朗現役遠程彈道導彈。

    8. Ahmad Derakhandeh ——賽帕銀行董事長兼總裁。賽帕銀行向AIO及其下屬實體提供支助,包括向安全理事會第1737號決議指認的SHIG和SBIG提供支助。

    伊朗革命衛隊主要人物

    1. Morteza Rezaie準將,伊朗革命衛隊副司令

    2. Ali Akbar Ahmadian中將,參謀長

    3. Mohammad Reza Zahedi準將,地面部隊司令

    4. Morteza Safari少將,海軍司令

    5. Mohammad Hejazi準將,Bassij抵抗部隊司令

    6. Qasem Soleimani準將,聖城部隊司令

    7. Zolqadr將軍,伊朗革命衛隊軍官,內政部主管安全事務副部長

    附件二

    長期協定的要點

    我們的目標是在相互尊重和對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建立國際信任的基礎上,與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發展關係並進行合作。我們提議重新開始與伊朗談判一項全面協定。這項協定將交由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保存,並由安全理事會決議認可。

    為了創造適當的談判條件,

    我們將:

    •重申伊朗有權按照《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下稱不擴散條約)為其規定的義務,為和平目的發展核能,並為此重申我們支持伊朗發展一個民用核能計劃。

    •承諾根據原子能機構《規約》和不擴散條約,通過國際聯合項目,積極支持在伊朗建造新的輕水反應堆。

    •同意一旦重新開始談判,即在安全理事會停止討論伊朗的核計劃。

    伊朗將:

    •承諾充分與原子能機構合作,解決原子能機構的所有未決關切問題。

    •按照原子能機構理事會和安全理事會的要求,暫停所有濃縮相關活動和後處理活動,由原子能機構進行核查,並承諾在談判期間繼續這樣做。

    •恢復執行《附加議定書》。

    長期協定的談判應列入的未來合作領域

    1.

    我們將採取下列步驟:

    伊朗的核能權利

    •重申伊朗享有按照不擴散條約的第一條及第二條,不受歧視地為和平目的發展核能的不可剝奪權利,在伊朗發展一個民用核能計劃中與伊朗合作。

    •談判並實施一項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伊朗核合作協定。

    輕水反應堆

    •根據原子能機構章程和不擴散條約,積極支持在伊朗新建一個輕水發電反應堆,具體做法是實施國際聯合項目,採用一流技術,包括批准轉讓必要的物資和提供使伊朗的發電反應堆能安全抗震的先進技術。

    •通過適當的安排,為乏核燃料和放射廢物的管理提供合作。

    核能的研究與發展

    •提供一整套實質性的研究與發展合作,包括可提供輕水研究反應堆,特別是在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基礎研究以及核在醫療和農業領域中的應用等方面。

    燃料保證

    •根據以下條件,在多個層面向伊朗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提供燃料保證:

    Ο 以夥伴身份參加俄羅斯境內的一個國際設施,以提供濃縮服務,可靠地為伊朗的核反應堆供應燃料。這一設施可以濃縮伊朗生產的所有六氟化鈾,但需進行談判。

    Ο 在原子能機構的參與和監督下,根據商業條件建立緩衝儲備,儲備最多可用5年的核燃料,專供伊朗使用。

    Ο 根擔理事會下屆會議將要審議的設想,與原子能機構一道建立一個長期多邊機制,以便能可靠地獲取核燃料。

    中止活動的審查

    就共同努力建立國際信任而言,長期協定將有一條款,規定在完成以下行動後審查協定的所有方面:

    •原子能機構確認它報告的所有懸而未決的問題和關切事項,包括那些可能有軍事核用意的活動,已獲解決。

    •伊朗境內沒有未申報的核活動或材料,國際社會對伊朗民用核計劃純屬和平性質恢復了信任。

    2. 政治和經濟

    區域安全合作

    支持舉行新的會議,促進就區域安全問題進行對話與合作。

    國際貿易與投資

    通過切實支持伊朗全面融入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在內的國際體制,建立一個擴大在伊朗的直接投資和同伊朗的貿易的框架(包括與歐洲聯盟簽署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讓伊朗更多地進入國際經濟、市場,並獲得資本。將採取步驟改進獲取關鍵物資和技術的情況。

    民用航空

    開展民用航空合作,包括可解除對美國和歐洲製造商向伊朗出口民用飛機的限制,增加伊朗更新其航空公司機群的前景。

    能源夥伴關係

    伊朗與歐洲聯盟和其他願意參加的夥伴建立長期的能源夥伴關係,進行具體和切實可行的實施。

    電信基礎設施

    支持伊朗電信基礎設施的現代化,並提供先進的因特網,包括可解除有關的美國出口限制和其他出口限制。

    高技術合作

    高技術和其他領域的合作待定。

    農業

    支持伊朗的農業發展,包括可讓伊朗獲取美國和歐洲的農產品、技術和農用設備。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