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9/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28/2008

刊登日期:

2008.7.9

版數:

6760-6768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803(2008)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14/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737(2006)號決議。
  • 第18/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747(2007)號決議。
  • 第24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隻或飛機將可能有助於濃縮相關活動、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或有助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到伊朗,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
  • 第24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有關材料,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 第19/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803(2008)號決議。
  • 第23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相關物資,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 第29/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的第1929(2010)號決議。
  • 第8/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737(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更新的個人和實體名單。
  • 第10/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核武器問題的第2231(201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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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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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803(2008)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803(2008)號決議

    2008年3月3日安全理事會第5848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安理會主席2006年3月29日的聲明(S/PRST/2006/15)和安理會2006年7月31日第1696(2006)號決議、2006年12月23日第1737(2006)號決議和2007年3月24日第1747(2007)號決議,並重申其規定,

    重申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承諾和該條約所有締約國全面遵守其一切義務的必要性,並回顧締約國有權按照該條約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不受歧視地為和平目的進行核能的研究、生產和利用,

    回顧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決議(GOV/2006/14),其中指出,解決伊朗核問題有助於全球防擴散努力和實現中東無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包括其運載工具的目標,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007年5月23日(GOV/2007/22)、2007年8月30日(GOV/2007/48)、2007年11月15日(GOV/2007/58)和2008年2月22日(GOV/2008/4)報告中證實,伊朗沒有按第1696(2006)號、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決議規定,全面、持續地暫停所有濃縮相關活動和後處理活動及與重水有關的項目,沒有依照《附加議定書》恢復與原子能機構的合作,沒有按照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要求採取其他步驟,沒有遵守安全理事會第1696(2006)號、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決議的規定,而這些正是建立信任所必不可缺的,痛惜伊朗拒絕採取這些步驟,

    關切地注意到,伊朗不認為原子能機構有權根據修改後的準則3.1,核查伊朗提供的設計資料,強調按照伊朗的保障監督協定第39條,準則3.1不能單方面修改或暫停,而且原子能機構核查其所收到的設計資料是一項持續性的權利,並不取決於某一設施的建造階段,也不取決於設施中是否有核材料存在,

    再次表示決心加強原子能機構的權威,大力支持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發揮的作用,讚揚原子能機構努力解決原子能機構秘書處與伊朗之間達成的工作計劃(GOV/2007/48,附件)中與伊朗核計劃有關的未決問題,歡迎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007年11月15日(GOV/2007/58)和2008年2月22日(GOV/2008/4)報告中反映的該工作計劃的實施進展,強調伊朗在完成落實工作計劃方面迅速、有效地取得實際成果的重要性,包括答覆原子能機構提出的所有問題,從而使原子能機構能夠通過採取必要的透明措施,評估伊朗申報的完整性和正確性,

    表示深信第1737(2006)號決議第2段所述的暫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遵守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提出的要求,將有助於通過外交談判解決問題,保證伊朗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

    強調指出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願意進一步採取具體措施,探討在其2006年6月提案(S/2006/521)基礎上談判解決伊朗核問題的總體戰略,並指出,這些國家確認,一旦國際社會恢復對伊朗核計劃純屬和平性質的信任,即會給予其與《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任何無核武器締約國相同的待遇,

    考慮到各國在國際貿易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歡迎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表指南,以協助各國履行第1737(2006)號決議規定的金融方面義務,

    決心採取適當措施落實安理會各項決定,以勸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號、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決議和滿足原子能機構的要求,阻止伊朗發展敏感技術來支持其核計劃和導彈計劃,直至安全理事會認定這些決議的各項目標已經實現,

    關切伊朗的核計劃有擴散危險,以及在此方面,伊朗仍未滿足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要求,仍未遵守安全理事會第1696(2006)號、第1737(2006)號第1747(2007)號決議的規定,銘記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採取行動

    1.重申伊朗應不再拖延地採取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第GOV/2006/14號決議所要求的步驟,這些步驟是對伊朗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建立信任和解決懸而未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並為此申明安理會決定,伊朗應不再拖延地採取第1737(2006)號決議第2段要求的步驟;強調原子能機構已尋求證實伊朗將適用修改後的準則3.1;

    2.歡迎伊朗和原子能機構之間就解決涉及伊朗核計劃所有未決問題達成的協議以及總幹事2008年2月22日報告(GOV/2008/4)所述在這方面取得的進展,鼓勵原子能機構繼續開展工作,澄清所有未決問題,強調這將有助於恢復國際社會對伊朗核計劃純屬和平性質的信任,支持原子能機構按照伊朗和原子能機構之間的《保障監督協定》,加強其對伊朗核活動的保障監督;

    3.呼籲所有國家對於從事、直接參與或支持伊朗擴散敏感核活動或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保持警惕和克制,並為此決定,所有國家都應將第1737(2006)號決議附件、第1747(2007)號決議附件一或本決議附件一中指認的人,以及安全理事會或第1737(2006)號決議第18段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指認的其他從事、直接參與或支持伊朗擴散敏感核活動或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人,包括通過參與採購第1737(2006)號決議第3和第4段明文禁止並屬其規定措施範圍的物項、貨物、設備、材料和技術的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的情況通知委員會,除非這種入境或過境是為了從事與第1737(2006)號決議第3(b)(一)和(二)分段所述物項直接有關的活動;

    4.強調上文第3段的規定絕不要求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各國在執行前段規定時,應該考慮人道主義因素,包括宗教義務,以及實現本決議、第1737(2006)號決議第1747(2007)號決議目標的必要性,包括事關《原子能機構規約》第十五條的情況;

    5.決定所有國家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本決議附件二指認的人以及安全理事會或委員會指認的其他從事、直接參與或支持伊朗擴散敏感核活動或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包括參與採購第1737(2006)號決議第3和第4段明文禁止並屬其規定措施範圍的物項、貨物、設備、材料和技術的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除非這種入境或過境是為了從事與第1737(2006)號決議第3(b)(一)和(二)分段所述物項直接有關的活動,而且本段的規定絕無要求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

    6.決定上文第5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以下情況:委員會經逐案審查認定,出於人道主義需要,包括為履行宗教義務之目的,此類旅行是合理的,或者委員會認為給予豁免將會推進本決議的各項目標;

    7.決定第1737(2006)號決議第12、13、14和15段規定的措施也應適用於本決議附件一和三所列的人員和實體,代表他們或根據其指示行事的人員或實體,由他們擁有或控制的實體,以及經安理會或委員會認定曾協助指定個人或實體規避制裁或違反本決議、第1737(2006)號決議1747(2007)號決議各項規定的個人和實體;

    8.決定,所有國家都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間接地向伊朗提供、銷售或轉讓下列各項,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

    (a)S/2006/814號文件INFCIRC/254/Rev.7/Part.2中所列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但依照第1737(2006)號決議第5段要求提供、銷售或轉讓該文件附件第1和第2節所列以及第3節至第6節所列、已事先告知委員會的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不在此列,但須只用於輕水反應堆,而且這種提供、銷售或轉讓須是原子能機構或在其主持下按第1737(2006)號決議第16段規定向伊朗提供技術合作所必需的;

    (b)S/2006/815號文件第二類19.A.3所列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

    9.呼籲所有國家在為與伊朗從事貿易提供公共財政支助作出新承諾時,包括為參與此類貿易的國民或實體提供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時,保持警惕,以避免此類財政支助助長第1737(2006)號決議所述的擴散敏感核活動或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

    10.呼籲所有國家對本國境內金融機構與設在伊朗境內的銀行(特別是國民銀行和出口銀行)及其在海外分行和附屬機構從事的交易活動保持警惕,以避免助長第1737(2006)號決議所述的擴散敏感核活動或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

    11.呼籲所有國家根據本國法律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和相關國際民用航空協議,在其機場和港口對伊朗航空貨運公司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船運公司擁有或運營的飛機和船隻進出伊朗運送的貨物進行檢查,條件是有合理的理由認為該飛機或船隻所載運的貨物是本決議或第1737(2006)號決議第1747(2007)號決議所禁止的;

    12.要求所有國家如進行上一段提及的檢查,應在5個工作日內就檢查的情況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書面報告,其中特別要解釋檢查的理由並提供檢查的時間、地點、情形、結果及其他相關細節;

    13.籲請所有國家在本決議通過後60天內向委員會提交報告,說明為切實執行上文第3、5、7、8、9、10和11段而採取的措施;

    14.決定第1737(2006)號決議第18段規定的委員會的授權同樣適用於第1747(2007)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15.強調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願意進一步加強外交努力,以促進恢復對話以及在它們向伊朗所作提議基礎上進行協商,以尋求全面、長期和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從而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與伊朗發展各方面關係和開展更廣泛的合作,並就伊朗核計劃純屬和平性質建立國際信任,並且除其他外,只要伊朗經原子能機構核查確認已停止所有濃縮相關活動和後處理活動,包括研究與開發活動,即開始與伊朗進行直接對話與談判;

    16.鼓勵歐洲聯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繼續與伊朗溝通,支持為尋找談判解決辦法而作的政治和外交努力,包括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的相關提議,以便為復談創造必要的條件;

    17.強調包括伊朗在內的所有國家都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不得應伊朗政府、或伊朗境內任何個人或實體、或第1737(2006)號決議和有關決議認定的個人或實體、或通過或代表任何此類個人或實體索賠的任何人的請求,針對因本決議、第1737(2006)號決議第1747(2007)號決議規定措施而無法執行合同或其他交易提出任何索賠;

    18.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在90天內進一步向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伊朗是否已全面地、持續地停止第1737(2006)號決議所述的一切活動,並說明伊朗遵守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所要求各項步驟以及第1737(2006)號決議第1747(2007)號決議和本決議所載其他規定的情況,並同時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此報告,供其審議;

    19.重申安理會將根據上一段所述報告,審議伊朗的行動,並重申:

    (a)如果而且只要經原子能機構核實,伊朗已暫停所有濃縮相關活動和後處理活動,包括研究和開發活動,安理會將暫停執行有關措施,以便能誠意開展談判,早日取得彼此均可接受的結果;

    (b)一旦安理會在接到上一段所述報告後認定並經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確認伊朗已全面履行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為其規定的義務並已滿足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要求,即終止第1737(2006)號決議第3、4、5、6、7和12段及第1747(2007)號決議第2、4、5、6和7段以及上文第3、5、7、8、9、10和11段規定的措施;

    (c)如果報告表明伊朗未遵守第1696(2006)號決議、第1737(2006)號決議第1747(2007)號決議和本決議,則安理會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進一步採取適當措施,勸服伊朗遵守這些決議和服從原子能機構的要求,並強調,如有必要採取這種補充措施,則須作出進一步的決定;

    20.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

    附件一

    1. Amir Moayyed Alai(參與離心機的組裝和工程設計)

    2. Mohammad Fedai Ashiani(參與碳酸鈾酰銨生產和納坦茲濃縮綜合企業的管理)

    3. Abbas Rezaee Ashtiani(伊朗原子能組織開發和採礦事務廳高級官員)

    4. Haleh Bakhtiar(參與99.9%濃縮鎂的生產)

    5. Morteza Behzad(參與製造離心機組件)

    6. Mohammad Eslami博士(國防工業培訓研究所所長)

    7. Seyyed Hussein Hosseini(參與阿拉克重水研究反應堆項目的伊朗原子能組織官員)

    8. Javad Karimi Sabet(第1747(2007)號決議指認的諾溫能源公司主管)

    9. Hamid-Reza Mohajerani(參與伊斯法罕鈾轉化廠的生產管理)

    10. Mohammad Reza Naqdi準將(參與規避第1737(2006)號和第1747(2007)號決議制裁規定的前武裝力量總參謀部主管後勤和工業研究的副總參謀長)

    11. Houshang Nobari(參與納坦茲濃縮綜合企業管理)

    12. Abbas Rashidi(參與納坦茲濃縮工作)

    13. Ghasem Soleymani(薩甘德鈾礦采鈾作業主任)

    附件二

    A. 第1737(2006)號決議所列個人

    1. Mohammad Qannadi,伊朗原子能組織負責研發業務的副總裁

    2. Dawood Agha-Jani,燃料濃縮試驗廠廠長(納坦茲)

    3. Behman Asgarpour,營運經理(阿拉克)

    B. 第1747(2007)號決議所列個人

    1. Seyed Jaber Safdari(納坦茲鈾濃縮設施經理)

    2. Amir Rahimi(伊斯法罕核燃料研究和生產中心主任,該中心隸屬伊朗原子能組織核燃料生產和採購公司,該公司參與了濃縮相關活動)

    附件三

    1. Abzar Boresh Kaveh公司(BK公司)(參與離心機組件生產)

    2. Barzagani Tejarat Tavanmad Saccal公司(Saccal系統公司的子公司)(該公司試圖為第1737(2006)號決議所列實體購買敏感物品)

    3. Sanam電力公司(E.S.公司/E.X.公司)(航空工業組織的幌子公司,參與了彈道導彈計劃)

    4. Ettehad技術集團(航空工業組織的幌子公司,參與了彈道導彈計劃)

    5. 工業精密機器廠(又名儀器製造廠)(被航空工業組織用於從事部分購置活動)

    6. Jabber Ibn Hayan實驗室(伊朗原子能組織實驗室,參與了燃料循環活動)

    7. Joza工業公司(航空工業組織的幌子公司,參與了彈道導彈計劃)

    8. 霍拉桑冶金工業公司(依賴國防工業組織的彈藥工業集團(AMIG)的附屬企業。參與了離心機組件生產)

    9. Niru電池製造公司(國防工業組織的附屬企業。其作用是為伊朗軍方製造動力裝備、包括導彈系統)

    10. 先驅能源工業公司(參加了伊斯法罕鈾轉化廠的建造)

    11. 安全設備採購公司(SEP)(航空工業組織的幌子公司,參與了彈道導彈計劃)

    12. TAMAS公司(參與了濃縮相關活動。TAMAS公司是統括性機構,下設四個附屬企業,包括一個鈾提取濃縮企業和一個負責鈾處理、濃縮和廢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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