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6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向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發放免費教育津貼的制度。
一、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在上條所指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註冊及接受正規教育的學生,均為免費教育津貼的受益人。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在學校接受已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各階段正規教育的學生方視為津貼受益人,且不影響第9/2006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各詞的定義為:
(一)“註冊”是指學生為在支付免費教育津貼的學年就讀而在學校所作的登記。
(二)“就讀”是指學生參加課堂的學習及強制性的教學活動。*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24號行政法規
一、學校欲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須簽署承諾書,承諾履行本行政法規所規定的義務。
二、教育暨青年局具職權制定上款所指的承諾書及登記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學校。
教育暨青年局於每學年向學校發放免費教育津貼。
一、免費教育津貼由基本金額及附加金額組成。
二、各教育階段每班的津貼金額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三、訂定每班津貼的基本金額及附加金額應分別考慮下款所指的每班學生人數以及平均每班配置的教學人員數量。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
(一)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普通班的每班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
(二)高中職業技術教育班的每班學生人數為二十至三十五人;
(三)特殊教育班及特殊教育小班的每班學生人數上、下限為按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訂者。
五、學生人數少於上款規定的下限的班,基本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VS | x N |
Z |
其中:
VS為第二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相應教育階段每班津貼的基本金額;
N為該班的實際學生人數;
Z為上款所指的每班學生人數下限。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第16/2024號行政法規
一、免費教育津貼分兩學期支付,第一期在八月至九月,第二期在翌年二月至三月。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兩期津貼均屬臨時性支付,有關金額以各學級的班級數為計算基礎,而班級數分別按直至六月三十日及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已在學校註冊的學生人數計算。
一、教育暨青年局須將免費教育津貼的受惠學生名單交予學校,而學校則須自接獲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教育暨青年局確認有關名單。
二、教育暨青年局須根據上款所指學校提交的資料,核實免費教育津貼的支付情況。
三、如發現各期的金額計算有誤,教育暨青年局應依職權向學校支付不足之數或要求學校退還不當支付的款項。
四、於九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日期間或翌年一月三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在學校註冊且就讀不少於三十日的學生,方納入免費教育津貼各相應期金額的計算範圍內,但不影響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五、學校就支付款項不足而作的聲明異議,僅在津貼所屬的學年結束前提出方獲接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24號行政法規
學校主要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第9/2006號法律及其補充法規,以及其他適用於不牟利的本地學制私立學校的法規的規定;***
(二)**
(三)每班的學生人數不得超過第六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學生人數上限,但屬下條所規定的特別情況除外;*,***
(四)免除學生繳交學費、補充服務費以及與報名、就讀及證書等有關的其他費用;
(五)不得在學年內開除學生,但有關學校章程規定的情況除外;如開除學生,應預先確保其獲安排到其他學校就讀;
(六)配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學額規劃招收學生;如有學額,則不得拒絕收生;***
(七)**
(八)向學生及家長宣傳免費教育津貼制度,尤須在每一學年開始時進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24號行政法規
一、除按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獲批准的情況外,在有合理解釋且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預先許可的特別情況下,每班學生人數可超過第六條第四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上限。*,**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每班超額學生的人數最多為五人。 **
三、班級的超額學生人數不超出上款所指的限額,亦不會改變學校獲發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24號行政法規
一、免費教育津貼與學費津貼不可兼得。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如學生由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內的私立學校轉往非屬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又或由非屬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轉往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內的私立學校,且同時符合第八條第四款及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五條第二款有關納入津貼計算範圍的規定,則按以下規則發放免費教育津貼或學費津貼:*
(一)如學生於十月三十一日或翌年四月三十日前已符合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僅發放相應期的免費教育津貼;*
(二)如學生於十月三十一日或翌年四月三十日前不符合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僅發放相應期的學費津貼。*
三、如學生在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內的私立學校轉校,則免費教育津貼僅分別支付予其在第一期及第二期開始時所入讀的學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24號行政法規
一、在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或之後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如其加入時已開辦學級的每班學生人數超過第六條第四款所規定的上限,可維持該人數直至有關學級完成該學校已開辦的教育階段為止。 *
二***
三***
四***
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24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13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6/2024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6/2024號行政法規
一、廢止經第10/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5號行政法規。
二、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廢止經第11/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02號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
三*
四**
五**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6/2024號行政法規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13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