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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四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b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五十三條b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向已加入公共學校網及免費教育制度的非牟利私立教育機構(下稱“私立教育機構”)發放補充服務費津貼。
二、補充服務費津貼是用以支付私立教育機構運作上的一般費用的經常性資助。
一、教育暨青年局每學年向上條所指的私立教育機構發放津貼。
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各私立教育機構須簽署一份承諾書,承諾履行本行政法規所規定的義務。
一、補充服務費津貼的金額根據下列規定計算:
(一)對於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學生人數等於或 多於三十五人但不超過四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52,200.00(澳門幣伍萬貳仟貳佰元);*
(二)對於初中教育,學生人數等於或多於三十五人但不 超過四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79,200.00(澳門幣柒萬玖仟貳佰元);*
(三)對於初中教育的第二及第三年級,學生人數多於四十五人但不超過六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每名學生$1,760.00(澳門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四)對於每班學生人數少於三十五人的私立教育機構,獲發放的補充服務費津貼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VS
|
x N |
35 |
其中VS=在(一)及(二)項分別釐定的補充服務費津貼金額,而N=學生的實際人數。
二、第一款(一)至(三)項所指的補充服務費津貼金額,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2006號行政法規
津貼分兩期支付,第一期在八月至九月支付,而第二期在翌年二月至三月支付。
獲發放補充服務費津貼的私立教育機構,應從收取的補充服務費中扣減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的金額,該等金額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2005/2006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教育階段 | 扣減金額 |
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 | 460.00 |
初中教育 | 660.00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2006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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