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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四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b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五十三條b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核准《補充服務費津貼制度》的第15/2005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至(三)項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一、
(一)對於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學生人數等於或 多於三十五人但不超過四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52,200.00(澳門幣伍萬貳仟貳佰元);
(二)對於初中教育,學生人數等於或多於三十五人但不 超過四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79,200.00(澳門幣柒萬玖仟貳佰元);
(三)對於初中教育的第二及第三年級,學生人數多於四十五人但不超過六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每名學生$1,760.00(澳門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四)
二、
獲發放補充服務費津貼的私立教育機構,禁止以提供補充服務為由收取任何金額的費用。”
廢止第15/2005號行政法規附件一。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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