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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以及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
(一)〔……〕
(二)“就讀”是指學生參加課堂的學習及強制性的教學活動。
一、免費教育津貼由基本金額及附加金額組成。
二、各教育階段每班的津貼金額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三、訂定每班津貼的基本金額及附加金額應分別考慮下款所指的每班學生人數以及平均每班配置的教學人員數量。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
(一)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普通班的每班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
(二)高中職業技術教育班的每班學生人數為二十至三十五人;
(三)特殊教育班及特殊教育小班的每班學生人數上、下限為按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訂者。
五、學生人數少於上款規定的下限的班,基本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VS | x N |
Z |
其中:
VS為第二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相應教育階段每班津貼的基本金額;
N為該班的實際學生人數;
Z為上款所指的每班學生人數下限。
一、〔……〕
二、〔……〕
三、〔……〕
四、於九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日期間或翌年一月三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在學校註冊且就讀不少於三十日的學生,方納入免費教育津貼各相應期金額的計算範圍內,但不影響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五、〔……〕
〔……〕
(一)遵守第9/2006號法律及其補充法規,以及其他適用於不牟利的本地學制私立學校的法規的規定;
(二)〔廢止〕
(三)每班的學生人數不得超過第六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學生人數上限,但屬下條所規定的特別情況除外;
(四)〔……〕
(五)〔……〕
(六)配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學額規劃招收學生;如有學額,則不得拒絕收生;
(七)〔廢止〕
(八)〔……〕
一、除按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獲批准的情況外,在有合理解釋且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預先許可的特別情況下,每班學生人數可超過第六條第四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上限。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每班超額學生的人數最多為五人。
三、〔……〕
一、〔……〕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如學生由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內的私立學校轉往非屬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又或由非屬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轉往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內的私立學校,且同時符合第八條第四款及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五條第二款有關納入津貼計算範圍的規定,則按以下規則發放免費教育津貼或學費津貼:
(一)如學生於十月三十一日或翌年四月三十日前已符合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僅發放相應期的免費教育津貼;
(二)如學生於十月三十一日或翌年四月三十日前不符合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僅發放相應期的學費津貼。
三、如學生在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內的私立學校轉校,則免費教育津貼僅分別支付予其在第一期及第二期開始時所入讀的學校。
一、在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或之後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如其加入時已開辦學級的每班學生人數超過第六條第四款所規定的上限,可維持該人數直至有關學級完成該學校已開辦的教育階段為止。
二、〔廢止〕
三、〔廢止〕
四、〔廢止〕
五、〔廢止〕”
廢止:
(一)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二-A條及第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
(二)第21/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三)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四)第3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第11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第11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第23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第15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第1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第2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一)第16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二)第6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第11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四)第10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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